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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人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7月12日突然被执行死刑,家属并未得到通知,也未见上最后一面。其女儿微博抗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曾成杰的确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基于对生命的敬畏,临刑之前让死囚见上家属最后一面,是司法应有的人道精神,也是中国历朝历代都遵循的一项司法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社会,是特殊的“家国合一”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以亲情为支撑的伦理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控制工具的重要作用。因此,中国古代社会极其重视亲情。“循天理,顺人心”,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要求,也是一直指导着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其中一项重要的表现就是关于死刑犯与其亲属的临终告别的法律设计。
唐《狱官令》就有明确的规定:“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仍日未后乃行刑。”不仅仅是死刑,只要犯人与家人朋友有远距离的间隔,不易于探视的,也都会予以人道的道别,比如,在《水浒传》中,无论是武松的发配,还是林冲的充军,都有与家人朋友饮酒惜别的描写。
事实上,不仅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死刑犯可以与亲属临终告别,即便是在腐朽没落、四分五裂的国民政府时期,死刑犯与亲属临终告别也可以实现。那么,为何偏偏在我们如此进步的司法体制下,死刑犯与亲属临终告别却这么难?
这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法制制度影响有关,死刑执行的报复功能、惩罚功能始终占主导地位,而更重要的教育功能、感化功能、预防功能没能受到应有的重视。由是,中国的死刑犯的执行一直在两个极端上跳转:要么游街示众,杀一儆百;要么神秘主义,秘密行刑。由是,死刑犯临终告别这一最具人性化的司法措施被长期拒之门外,所有被行刑的死刑犯多没能享有和亲属告别的机会。
改革开放后,司法实践中不断纠偏。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个“可以”,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规定如此暧昧,法院为减少麻烦多不予批准。死刑犯和家属的临终会见权等于被搁置。
200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将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临终告别权明确为一项完整的法定权利。《意见》规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安排会见近亲属;近亲属也可以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而且这些要求和申请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也就是说,自2007年,“刑前会见”明确为一项完整的法定权利。然而,在现实中,很多死刑犯还是“难得一见”。其主要原因是执行法院在执行前根本不通知家属执行时间,致使死刑犯家属无法及时提出会见申请。只有既有能力,又有影响的死刑犯的辩护律师,才有可能通过特殊途径获取执行信息,及时提出会见申请。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被批准会见的几率也不足三分之一。法院多以不方便安排或领导不同意安排等原因搪塞。死刑犯的临终会见仍然多是镜中花水中月。
剥夺“刑前会见权”,违背伦常,更是违法,但愿曾成杰案能够成为一个新的纠错契机。
曾成杰的确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基于对生命的敬畏,临刑之前让死囚见上家属最后一面,是司法应有的人道精神,也是中国历朝历代都遵循的一项司法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社会,是特殊的“家国合一”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以亲情为支撑的伦理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控制工具的重要作用。因此,中国古代社会极其重视亲情。“循天理,顺人心”,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要求,也是一直指导着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其中一项重要的表现就是关于死刑犯与其亲属的临终告别的法律设计。
唐《狱官令》就有明确的规定:“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仍日未后乃行刑。”不仅仅是死刑,只要犯人与家人朋友有远距离的间隔,不易于探视的,也都会予以人道的道别,比如,在《水浒传》中,无论是武松的发配,还是林冲的充军,都有与家人朋友饮酒惜别的描写。
事实上,不仅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死刑犯可以与亲属临终告别,即便是在腐朽没落、四分五裂的国民政府时期,死刑犯与亲属临终告别也可以实现。那么,为何偏偏在我们如此进步的司法体制下,死刑犯与亲属临终告别却这么难?
这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法制制度影响有关,死刑执行的报复功能、惩罚功能始终占主导地位,而更重要的教育功能、感化功能、预防功能没能受到应有的重视。由是,中国的死刑犯的执行一直在两个极端上跳转:要么游街示众,杀一儆百;要么神秘主义,秘密行刑。由是,死刑犯临终告别这一最具人性化的司法措施被长期拒之门外,所有被行刑的死刑犯多没能享有和亲属告别的机会。
改革开放后,司法实践中不断纠偏。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个“可以”,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规定如此暧昧,法院为减少麻烦多不予批准。死刑犯和家属的临终会见权等于被搁置。
200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将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临终告别权明确为一项完整的法定权利。《意见》规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安排会见近亲属;近亲属也可以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而且这些要求和申请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也就是说,自2007年,“刑前会见”明确为一项完整的法定权利。然而,在现实中,很多死刑犯还是“难得一见”。其主要原因是执行法院在执行前根本不通知家属执行时间,致使死刑犯家属无法及时提出会见申请。只有既有能力,又有影响的死刑犯的辩护律师,才有可能通过特殊途径获取执行信息,及时提出会见申请。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被批准会见的几率也不足三分之一。法院多以不方便安排或领导不同意安排等原因搪塞。死刑犯的临终会见仍然多是镜中花水中月。
剥夺“刑前会见权”,违背伦常,更是违法,但愿曾成杰案能够成为一个新的纠错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