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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办发〔2014〕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除外),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下同)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全省范围内所有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