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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02年吉林省通过地方立法允许单身女性生育以来,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问题一直被讨论。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不要婚姻但想要子女的单身女性日益增多。单身女性应当有生育权,但是该种权利的行使会导致诸多社会问题,通过立法保护这种权利还需慎重。
关键词:单身女性;生育权;人工生育
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自由并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孩子的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再次确认“夫妇和个人”的生育主体地位。“个人”显然应当包括单身女性,即应当包括未婚女性、丧偶女性和离异女性。
一、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一)生育权是一项自然权利
早在原始社会,人们就在繁衍后代的本能驱动之下行使着生育权,这项权利不是社会制度赋予的,它是人的自然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正是这项天赋权利让人类生生不息、繁衍至今,维系着种族的延续。
既然生育权是一项自然权利,其在民法领域不应被限定为身份权,而应是人格权。无论生理上是否能够实现,作为独立人格者,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生育权。利用现有医学手段,单身女性有了实现生育权的可能,因而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诉求进入了公众视野。
(二)婚姻制度不能否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由于传统思想和婚姻制度的制约,在我国当下很少有单身女性真正实现生育权,即使实现该权利,也往往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支付社会抚养费。虽然“社会抚养费”不是行政罚款,但这确实是单身女性与已婚女性在生育待遇上的实质不平等。
婚姻是对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一种法律确认,无论是否拥有婚姻,作为自然权利的生育权都真实存在。每个人不会因为婚姻而获得生育权,也不会因为婚姻而丧失生育权。将生育与婚姻联系起来进行规制不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而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婚姻的生育功能在弱化,丁克家庭的出现、离婚率的攀升和非婚同居的增多都证明了婚姻与生育分离的趋势。2010年在欧盟27国出生的婴儿当中,有37.4%是非婚生育,比1990 年提高了1倍多。非婚生育在冰岛、法国、挪威、瑞典等国甚至成为生育的主流模式。按照这样的社会发展趋势,用婚姻制约生育的目的将难以实现。
二、确认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困境
(一)行使生育权与实现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2002年吉林省通过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是中国第一个规定单身女性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合法生育子女的地方性法规,历经多次修改之后,该规定依然没变。虽然该规定明确承认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决定不再结婚”的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和难以操作。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显然低于《婚姻法》,但《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不准结婚的情形包括已承诺不再结婚,如若符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单身女性在通过人工受孕的方式生育子女之后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先前承诺放弃结婚为由不予登记的做法涉嫌违法。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每个符合结婚条件的人都有结婚自由。单身女性在行使生育权之后并不必然丧失结婚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人为附加“决定不再结婚”的生育条件,单身女性很难有勇气去行使生育权,毕竟结不结婚与生不生孩子一样是人生的重大决定。以牺牲公民的一种权利去保护其另一种权利的立法值得商榷。
(二)行使生育权与保护子女利益的冲突
单身女性行使生育权直接影响其子女的利益,人为地导致子女不能享受父爱和相关权利,可能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单身女性以下一代的利益为代价行使自己的生育权是否道德值得思考。
1.子女注定无法在完整家庭中成长
生育权是每个人的权利,家庭权也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單身女性行使生育权必然导致对子女家庭权的部分剥夺。单身女性通过人工手段生育的子女与其生理父亲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他的出生也不是父亲期待的结果,这注定了他只能由母亲独自抚养,在他的成长中不会父亲的参与。人类发明婚姻制度并且沿用至今证明了双亲抚养的优势,在双亲抚养下的子女往往比单亲抚养下的子女更具社会适应性和竞争力。
2.子女不能享有对生理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单身女性的非婚生子女只能通过人工生育的方式生育,与普通的非婚生子女不同。各国普遍规定人工生育方式的子女只与有生育意愿的人工生育发起者有法律联系,与精子或卵子的提供者无法律联系。因而,单身女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人工生育方式行使生育权无法使子女拥有与其生理父亲的法律联系,其中包括子女与父亲之间的相互继承的权利。
3.子女成为孤儿的风险较大
人工生育手段的成本较高,能够采取这种方式行使生育权的单身女性通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独自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教育。但是,单亲家庭的风险相对较大,当母亲出现严重疾病、经济亏损或人身意外甚至不幸丧生时,未成年子女就会沦为孤儿。这种风险比离异导致的普通单亲家庭的风险更大——离异家庭的孩子还有未一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这种风险一旦发生,直接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间接增加社会负担和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对于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诉求的应对措施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应当妨碍他人的权益,如果允许单身女性通过已婚男性自然受孕显然不符合婚姻家庭法的精神,也会影响已婚男性及其配偶的相关权益。如果单身女性通过自然受孕的方式与单身男性生育子女,男女双方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婚姻保护自己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此时无需专门立法。因此,法律需要应对的是单身女性通过人工生育手段生育子女的情形。
如前文所述,单身女性通过人工生育方式生育子女有可能影响子女的利益甚至社会的利益,立法确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须三思而后行。但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需要,建议各地在产假、哺乳假等方面给予单身女性与已婚女性同等的生育待遇。
参考文献:
[1] 杨小丽.独身女性运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12).
[2] 吴帆,林川.欧洲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
[3] 李亚楠,焦艳玲.单身女性生育权“热诉求”下的“冷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9,(7).
关键词:单身女性;生育权;人工生育
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自由并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孩子的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再次确认“夫妇和个人”的生育主体地位。“个人”显然应当包括单身女性,即应当包括未婚女性、丧偶女性和离异女性。
一、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一)生育权是一项自然权利
早在原始社会,人们就在繁衍后代的本能驱动之下行使着生育权,这项权利不是社会制度赋予的,它是人的自然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正是这项天赋权利让人类生生不息、繁衍至今,维系着种族的延续。
既然生育权是一项自然权利,其在民法领域不应被限定为身份权,而应是人格权。无论生理上是否能够实现,作为独立人格者,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生育权。利用现有医学手段,单身女性有了实现生育权的可能,因而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诉求进入了公众视野。
(二)婚姻制度不能否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由于传统思想和婚姻制度的制约,在我国当下很少有单身女性真正实现生育权,即使实现该权利,也往往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支付社会抚养费。虽然“社会抚养费”不是行政罚款,但这确实是单身女性与已婚女性在生育待遇上的实质不平等。
婚姻是对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一种法律确认,无论是否拥有婚姻,作为自然权利的生育权都真实存在。每个人不会因为婚姻而获得生育权,也不会因为婚姻而丧失生育权。将生育与婚姻联系起来进行规制不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而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婚姻的生育功能在弱化,丁克家庭的出现、离婚率的攀升和非婚同居的增多都证明了婚姻与生育分离的趋势。2010年在欧盟27国出生的婴儿当中,有37.4%是非婚生育,比1990 年提高了1倍多。非婚生育在冰岛、法国、挪威、瑞典等国甚至成为生育的主流模式。按照这样的社会发展趋势,用婚姻制约生育的目的将难以实现。
二、确认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困境
(一)行使生育权与实现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2002年吉林省通过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是中国第一个规定单身女性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合法生育子女的地方性法规,历经多次修改之后,该规定依然没变。虽然该规定明确承认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决定不再结婚”的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和难以操作。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显然低于《婚姻法》,但《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不准结婚的情形包括已承诺不再结婚,如若符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单身女性在通过人工受孕的方式生育子女之后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先前承诺放弃结婚为由不予登记的做法涉嫌违法。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每个符合结婚条件的人都有结婚自由。单身女性在行使生育权之后并不必然丧失结婚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人为附加“决定不再结婚”的生育条件,单身女性很难有勇气去行使生育权,毕竟结不结婚与生不生孩子一样是人生的重大决定。以牺牲公民的一种权利去保护其另一种权利的立法值得商榷。
(二)行使生育权与保护子女利益的冲突
单身女性行使生育权直接影响其子女的利益,人为地导致子女不能享受父爱和相关权利,可能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单身女性以下一代的利益为代价行使自己的生育权是否道德值得思考。
1.子女注定无法在完整家庭中成长
生育权是每个人的权利,家庭权也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單身女性行使生育权必然导致对子女家庭权的部分剥夺。单身女性通过人工手段生育的子女与其生理父亲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他的出生也不是父亲期待的结果,这注定了他只能由母亲独自抚养,在他的成长中不会父亲的参与。人类发明婚姻制度并且沿用至今证明了双亲抚养的优势,在双亲抚养下的子女往往比单亲抚养下的子女更具社会适应性和竞争力。
2.子女不能享有对生理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单身女性的非婚生子女只能通过人工生育的方式生育,与普通的非婚生子女不同。各国普遍规定人工生育方式的子女只与有生育意愿的人工生育发起者有法律联系,与精子或卵子的提供者无法律联系。因而,单身女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人工生育方式行使生育权无法使子女拥有与其生理父亲的法律联系,其中包括子女与父亲之间的相互继承的权利。
3.子女成为孤儿的风险较大
人工生育手段的成本较高,能够采取这种方式行使生育权的单身女性通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独自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教育。但是,单亲家庭的风险相对较大,当母亲出现严重疾病、经济亏损或人身意外甚至不幸丧生时,未成年子女就会沦为孤儿。这种风险比离异导致的普通单亲家庭的风险更大——离异家庭的孩子还有未一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这种风险一旦发生,直接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间接增加社会负担和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对于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诉求的应对措施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应当妨碍他人的权益,如果允许单身女性通过已婚男性自然受孕显然不符合婚姻家庭法的精神,也会影响已婚男性及其配偶的相关权益。如果单身女性通过自然受孕的方式与单身男性生育子女,男女双方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婚姻保护自己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此时无需专门立法。因此,法律需要应对的是单身女性通过人工生育手段生育子女的情形。
如前文所述,单身女性通过人工生育方式生育子女有可能影响子女的利益甚至社会的利益,立法确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须三思而后行。但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需要,建议各地在产假、哺乳假等方面给予单身女性与已婚女性同等的生育待遇。
参考文献:
[1] 杨小丽.独身女性运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12).
[2] 吴帆,林川.欧洲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
[3] 李亚楠,焦艳玲.单身女性生育权“热诉求”下的“冷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