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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治安管理学研究中对治安管理手段的传统划分存在逻辑错误,这源于迄今尚未对治安行政权的内容作出比较全面的概括,因此界定治安行政权的内容十分必要,同时也具备可行性.多角度的分类有助于对治安行政权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并可以深入理解治安行政权的特点.治安行政权的具体内容及形式可以按照治安行政规范制定权(含治安行政立法权)--治安行政执法权--治安行政司法权的基本思路进行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