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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将如何有效地限制行政权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就此为记者作了解读。
首先是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情才能够设立行政许可。依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对六类事项进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而在这些事项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同样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马怀德认为,《行政许可法》对于收费问题的规定,是限制行政权力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中,一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则规定必须用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理。
其次,通过清理行政许可程序,达到限制行政权力的目的。过去行政许可从来没有过时间限制,这使得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中成倍地增长——“本来一件事可以很容易办到,当场就可以解决,但他可以拖。拖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无形中加倍了,比如说可能暗示你下次‘提前来(提钱来)’。”马怀德说。
如今,《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一个部门对于一项一般许可申请,最长只能用20天时间来处理,特殊的许可,经批准可以延长到30天。涉及多个部门的,总期限最长45天,特别情况可以是60天,但要首办负责制。
马怀德认为,在行政机关的许可过程中,不可能明确规定被许可的权利到底是什么,但关键要规定进行许可的职责和义务。《行政许可法》作了这样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所有的许可条件、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许可的要求,这些事项都必须在公民提出申请许可的第一次告知。
据马怀德解释,这寥寥数语,实际上规定的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假设行政机关没有一次性告知,导致行政相对人跑了好几趟,那么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一个制度是一个窗口对外的问题,原来有的地方把内部的办事程序转化为外部的程序,让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个办公楼的各个屋子里跑来跑去。按《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只能一个窗口对外,对于需要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参与的行政许可,法律要求推行采用集中办理等方式。
与此同时,《行政许可法》剥夺了部委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许可设定权。马怀德认为,这实际是利用缩减和控制行政许可机关,限制许可权限的方式来达到规范许可的目的。
此外,《行政许可法》还创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凡是行政机关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随意地撤销、废止、变更、撤回许可证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
马怀德说,这实际意味着行政机关自己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的损失,即便是一个错误的决定,行政机关也没有权力撤销,除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法律、法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才可以撤销许可,但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首先是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情才能够设立行政许可。依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对六类事项进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而在这些事项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同样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马怀德认为,《行政许可法》对于收费问题的规定,是限制行政权力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中,一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则规定必须用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理。
其次,通过清理行政许可程序,达到限制行政权力的目的。过去行政许可从来没有过时间限制,这使得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中成倍地增长——“本来一件事可以很容易办到,当场就可以解决,但他可以拖。拖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无形中加倍了,比如说可能暗示你下次‘提前来(提钱来)’。”马怀德说。
如今,《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一个部门对于一项一般许可申请,最长只能用20天时间来处理,特殊的许可,经批准可以延长到30天。涉及多个部门的,总期限最长45天,特别情况可以是60天,但要首办负责制。
马怀德认为,在行政机关的许可过程中,不可能明确规定被许可的权利到底是什么,但关键要规定进行许可的职责和义务。《行政许可法》作了这样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所有的许可条件、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许可的要求,这些事项都必须在公民提出申请许可的第一次告知。
据马怀德解释,这寥寥数语,实际上规定的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假设行政机关没有一次性告知,导致行政相对人跑了好几趟,那么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一个制度是一个窗口对外的问题,原来有的地方把内部的办事程序转化为外部的程序,让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个办公楼的各个屋子里跑来跑去。按《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只能一个窗口对外,对于需要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参与的行政许可,法律要求推行采用集中办理等方式。
与此同时,《行政许可法》剥夺了部委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许可设定权。马怀德认为,这实际是利用缩减和控制行政许可机关,限制许可权限的方式来达到规范许可的目的。
此外,《行政许可法》还创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凡是行政机关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随意地撤销、废止、变更、撤回许可证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
马怀德说,这实际意味着行政机关自己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的损失,即便是一个错误的决定,行政机关也没有权力撤销,除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法律、法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才可以撤销许可,但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