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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雇用、聘用和派用三类合同人员的选任和监督失控,他们也因合同性质不明确、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保障缺位,鉴于"三用"合同人员的特殊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三用"人员管理办法》,将其界定为"劳动者",对他们的合同性质、选用与监督机制、权益保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