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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走上了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之路.为培育有效市场环境,需要在行政法治、服务与合作的行政法理念下,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方式来规制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因此,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和法治土壤都不完善的情况下,盲目追随国际上放松规制的潮流是不合时宜的.行政规制与行政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的规制改革应从规制的法律依据、有效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障体制等方面考量规制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