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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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开展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它的组织形式关系着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切身利益,本人从股权投资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型、合伙型、信托型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比较,进而归纳总结出无论是在税收制度上还是设立和资金募集上对投资者和管理人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股權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有三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分别为公司型、合伙型以及信托型。
  1、公司型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有限责任制,即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型
  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
  3、信托型
  信托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
  三、不同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公司型
  1、优点: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2、缺点: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受托投资顾问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管理权,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股东仍能够左右决策,从而对管理人的决策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此外,公司型基金的运营管理应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约束更为明确、具体,从而减少了公司自行管理的灵活性,《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有一定的约束,会造成资金的限制,延长决策时间,降低基金收益率。最后,税收问题可谓是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一大缺点——双重纳税,一为公司就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缴纳25%企业所得税,二为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公司的盈利取得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运营成本增加,投资人利润空间缩减。这里需注意的是,创投基金因受到国家政府的扶持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合伙型
  1、优点:
  1)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LP具有资金优点但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及经验等,但能保证基金的规模,掌握财产权;管理人欠缺资金但是具有专业能力,掌握管理权。
  2)有限合伙型基金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基金有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GP作为基金管理人,位于利益分配的最末端,只有利用其专业知识赚取超额预期利润才可以提取管理分红,但同时GP也对基金进行了少量的出资,也需要对投资的失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这种安排能够有效避免管理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做出过于冒险激进的投资决策,防范道德风险。
  3)融资结构灵活: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在基金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把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基金的时间效益;此外,LP能够较为自由地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4)分配及组织机制自由:可以针对同一基金下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的投资人,项目独立核算;也可以针对同一个项目设置不同优先级的投资人。合伙基金层面,合伙人可随时分配收益,并可对分配范围、数额做约定,若采用公司制,则需在基金整体盈利情况下,方可对股东分配。
  5)避免双重纳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纳税主体,对于基金取得收益仅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2、缺点: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相比于公司型基金弱化,且有限合伙制可对资金的缴付时间及比例自由约定,如后续资金不能及时缴付,则基金不能正常营运的风险高于公司制。
  信托型
  优点:
  1)信托型基金不是法律实体仅仅是财产流动的通道,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税负,其所得课税由受益人直接承担,降低税收成本。而且从交易成本考虑,信托型基金因无需注册专门组织实体,因而不需要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及人员投入,运营成本低廉。
  2)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行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
  3)就集合信托来讲,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关系,个别委托人的变化不会影响基金的存续。因此,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专门约定实现投资人的灵活退出和进入。
  缺点:
  1)IPO退出障碍:证监会要求在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因会导致股权不明晰。
  2)流动性差:信托合同不属于标准化契约,其转让手续复杂,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性差。
  3)道德风险:信托制投资基金的运作实际上并不由信托公司进行,而是由投资人另行委托的基金管理人运营和管理,但对于其又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会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
  四、结论
  综上,以上组织形式各有利弊,信托型股权投资基金具有一定局限性,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需双重纳税,长远来看,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无论是在税收制度上还是设立和资金募集上,都是明显优于前两者的。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股权投资基金》
  (作者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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