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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高等院校入学率的不断提高,中国高等教育呈现出了快速的发展状态,而“法治”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本文在论证这一命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结合当下高等院校在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阐述我国高等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和目标,并探索一条实现途径。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大学生的成长和个人发展至关重要,反观我国高等院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现状,学生事务管理所处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一些法律问题在学生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也频繁出现。因此,我们应考虑调整已滞后的高校管理中针对学生工作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我国高等院校学生事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教育管理模式较为单一
我国高校教育管理模式较为单一,多数都体现在了行政化这一特点上。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院校普遍实行的是在学生工作处(部)直接领导下的、以辅导员为中心的学生管理方式。行政化管理模式使学校在学生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往往起着较为主导的作用,而学生则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这样的管理方式容易导致学生对高校产生误解和不满。
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程序性规定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規等内容还不完备,并缺乏程序性规定。历来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这一误区,而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有所体现。例如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起诉权等程序性权利。可遗憾的是,其中的许多权利却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与贯彻,而程序的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最大保障。
学生管理团队缺乏法律意识
由于教育管理模式单一,导致在学生事务管理团队方面,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也较为薄弱,在管理过程中,单纯地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限制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从而忽视了学生的部分权利。
我国高等院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
从外部环境来看,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与法律知识的普及、高等教育立法的逐步完善、高等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等都对法治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反之,也对当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内部环境来看,由于我国高等院校具有法人资格,使它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具体而言,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由此双方之间具有民法上的平等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建立健全的有关规章制度成了法治化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与关键。
完善我国我国高等院校教育法律体系
目前针对我国高等院校的规范性文件,在高位阶层面,只有《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是,这两部法律都是原则性的内容占多数,较为笼统,只是针对高等教育的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学校的层次做出区分性规定。
由此,我们应当通过广泛的调研、考察,建立起一套上至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下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的规章。这套规章制度既要有对我国高等院校进行的总体规划,又有对其中各类管理事项进行分别规定的内容,是兼具全国层面统一性和地方实际特殊性的完整法律体系。
健全制定我国高等院校学生事务管理规范的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以后,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处分等实体和程序性事项做出了规定,高校在制定具体的行为准则时,应当将该规定细化。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管理者要格外关注学生在程序上的权利,引入听证制度、仲裁制度等,要将相应的职能部门、流程与程序清楚无误地告知学生,充分保障学生的知情权。
在制定规范规章的过程中,除了合法性问题外,也要注意合理性问题,即制定的规章应当符合我国高等院校的学生特点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既能保障学生权益的保护,又能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能够正常地进行。同时,规章的制定要体现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统一,不仅要考虑到目前的实际工作,又要具有一定的远见性。
我国高等院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是在我国高等教育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针对长久以来存在的“人治”传统而提出来的。实现法治化的目标是将我国高等院校学生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实行严格管理,避免管理工作中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发生,切实保障校生双方的利益。总而言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不仅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校纪校规,提高运用法治来管理高校的学生事务的意识,加快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大学生的成长和个人发展至关重要,反观我国高等院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现状,学生事务管理所处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一些法律问题在学生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也频繁出现。因此,我们应考虑调整已滞后的高校管理中针对学生工作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我国高等院校学生事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教育管理模式较为单一
我国高校教育管理模式较为单一,多数都体现在了行政化这一特点上。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院校普遍实行的是在学生工作处(部)直接领导下的、以辅导员为中心的学生管理方式。行政化管理模式使学校在学生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往往起着较为主导的作用,而学生则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这样的管理方式容易导致学生对高校产生误解和不满。
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程序性规定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規等内容还不完备,并缺乏程序性规定。历来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这一误区,而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有所体现。例如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起诉权等程序性权利。可遗憾的是,其中的许多权利却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与贯彻,而程序的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最大保障。
学生管理团队缺乏法律意识
由于教育管理模式单一,导致在学生事务管理团队方面,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也较为薄弱,在管理过程中,单纯地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限制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从而忽视了学生的部分权利。
我国高等院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
从外部环境来看,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与法律知识的普及、高等教育立法的逐步完善、高等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等都对法治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反之,也对当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内部环境来看,由于我国高等院校具有法人资格,使它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具体而言,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由此双方之间具有民法上的平等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建立健全的有关规章制度成了法治化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与关键。
完善我国我国高等院校教育法律体系
目前针对我国高等院校的规范性文件,在高位阶层面,只有《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是,这两部法律都是原则性的内容占多数,较为笼统,只是针对高等教育的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学校的层次做出区分性规定。
由此,我们应当通过广泛的调研、考察,建立起一套上至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下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的规章。这套规章制度既要有对我国高等院校进行的总体规划,又有对其中各类管理事项进行分别规定的内容,是兼具全国层面统一性和地方实际特殊性的完整法律体系。
健全制定我国高等院校学生事务管理规范的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以后,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处分等实体和程序性事项做出了规定,高校在制定具体的行为准则时,应当将该规定细化。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管理者要格外关注学生在程序上的权利,引入听证制度、仲裁制度等,要将相应的职能部门、流程与程序清楚无误地告知学生,充分保障学生的知情权。
在制定规范规章的过程中,除了合法性问题外,也要注意合理性问题,即制定的规章应当符合我国高等院校的学生特点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既能保障学生权益的保护,又能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能够正常地进行。同时,规章的制定要体现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统一,不仅要考虑到目前的实际工作,又要具有一定的远见性。
我国高等院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是在我国高等教育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针对长久以来存在的“人治”传统而提出来的。实现法治化的目标是将我国高等院校学生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实行严格管理,避免管理工作中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发生,切实保障校生双方的利益。总而言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不仅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校纪校规,提高运用法治来管理高校的学生事务的意识,加快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