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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其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然而,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加重,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犯罪性质也更加恶劣,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笔者结合高安市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通过对所办理案件的分析,对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2011年以来,高安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6月,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9件125人,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9.35%。主要涉及的罪名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等;共同犯罪案件57件,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45件;在身份上,在校学生9人,无业人员103人;文化程度上,小学文化22人,初中文化96人,高中文化7人。[1]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我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从我院近几年来所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涉案未成年人中初中文化的人数最多,占76.8%;其次是小学文化,占17.6%;高中文化的仅占5.6%。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有厌学现象,他们要么初中未毕业就辍学,要么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就学,年龄大都在16岁左右,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不高,过早流入社会又不愿意吃苦,整天游手好闲,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常常认识不足,一不留神就会触犯法律。
2、犯罪类型主要是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同时有多样化发展的趋势。通过对我院近年来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中:盗窃罪占13.6%;抢劫罪占21.6%;故意伤害罪占24%;寻衅滋事和强奸罪各占22.4%和6.4%。由此可见,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最主要的类型。同时,由于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但明辨是非的能力弱且有争强好胜的心态,非常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或者受到成年人的拉拢、教唆,实施诸如贩卖毒品、交通肇事等成人化的犯罪,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所占的比例也达到了2.4%和4%。
3、共同犯罪案件居多,尤其是与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在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72.15%,其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78.95%,主要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许多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又无正当职业,没有经济来源,浪迹街头,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从,最终导致走向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因素,也有未成年人自身方面的主观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并不孤立,是相互作用的。[2]结合高安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结如下:
1、自身原因
首先,未成年人由于学历不高或者过早辍学,没有得到系统、完整的教育,这样便限制了其认识能力和道德水平的发展,决定了其对外界事物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其对身边事物、对社会环境的认识都比较肤浅、片面,对是非黑白的判断也局限于自己仅有的社会经验和知识,使得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往往因为缺乏冷静的思考和正确的分析、判断,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行为。
其次,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心理结构尚不成熟,他们的心理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再加上争强好胜的心态、易冲动不理性的个性特征,常常使得他们一意孤行,在“哥们义气”等思想的支配下,感情、意气用事,最终导致犯罪。如我院办理的严某某、胡某、彭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严某某、胡某、彭某某就是在“哥们义气”思想的支配下,在“兄弟”被欺负时,为了帮“兄弟”报仇,共同持刀将对方砍致重伤乙级。
再次,大部分未成年人都处于无业状态,经济上的依附性加上贪图享乐的思想使其难以抵制各种诱惑,判断是非的能力也相对较低,一旦被人利用,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如谌某、张某某盗窃一案,谌某初中毕业后就流入社会,因为没有工作,便一直跟着张某某吃住,对张某某十分感激,当两人在经济上捉襟见肘时,谌某便听从张某某的安排,与张某某一起实施盗窃行为以获得财物。
2、家庭原因
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不仅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而且也是人类个体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形式。[3]因此,积极健康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极其重要。从高安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的家庭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工作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有不少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加上工作、生活上的压力,他们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心思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平时,他们很少与自己的子女进行沟通,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他们也很少过问,为了表达自己的愧疚之情,只是在物质上尽量满足子女的要求,使得孩子形成错误的价值观。此外,还有一些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给子女带来很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这样的成长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之一,挫折——攻击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会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4]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未成年人极有可能形成内向、孤僻的性格,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养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不良品质,产生人格上的缺陷,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原因 从未成年人社会化的整个过程来看,除了家庭之外,学校是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地方。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家庭、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由于应试教育盛行,一些学校片面地追求升学率,而不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学生的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得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因为没有得到正确引导,而无法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法制教育的形式化,使得大部分学生对法律知识几乎不了解,导致法制教育收效甚微。
另外,对于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来说,学校管理上的混乱也对其成长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有部分学校存在着诸如出入制度管理不严、安全保卫工作不到位等不安全隐患。社会青年随意出入校园、学生逃课通宵上网、携带管制刀具入校等情况时有发生,学校却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如我院办理的一起在校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就是由于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学生间存在的问题又疏于管理,导致陈某某午休时间溜出学校购买水果刀后,在寝室内将同寝室的同学捅伤。
4、社会原因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现象,这对是非辨别能力差、自我控制能力弱的未成年人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不少未成年人就是因为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方面,多数未成年人离开学校后,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享乐观,他们没有什么本事却贪幕虚荣、讲究排场,追随社会上所谓的“大哥”,整天在外瞎混,一旦缺钱了,不是去偷就是去抢;“兄弟”一旦有难,只要一个招呼,大家不问原因,一哄而上,不与对方争个高低誓不罢休。我院办理的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多数都属于这类情况。
另一方面,网吧等娱乐场所盛行,不少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在接触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后,由于自控能力差又缺乏正确的引导,他们盲目进行模仿,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院办理的部分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就是由于被告人沉湎于色情录像,抵不住诱惑,为寻求性体验而实施强奸行为,导致犯罪。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联合各方力量,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第一,加强检校共建,营造健康教育环境。
首先,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对学校周边的生活环境、治安状况进行调查,对公安、文化和工商等职能部门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监管,对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室、小旅馆等娱乐场所进行整改,要求在学校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娱乐场所停止营业;所有娱乐场所严厉禁止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进入,对不按规定经营的娱乐场所坚决查处和取缔,构建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
其次,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与相关学校建立长期联系,选一些业务水平高、素质过硬的检察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到学校发放法律宣传手册,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二,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一)立足办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坚持“宽严相济”。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调对接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刑事和解工作,使未成年犯与被害人接触,从较深层面增强其自动认罪及悔罪的意识;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等积极行为,化解矛盾,使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真诚悔悟,自觉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提升其社会责任感。二是要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进行详细的社会调查,并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进行综合分析,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且具有帮教条件的应当尽可能地适用不起诉。这样可以给失足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教育、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帮助其回归到健康成长的轨道上来。
(二)整合社会资源,做好帮教预防工作。
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必须具有政治的高度和社会的广度。政治的高度意味着犯罪防控不仅仅是刑事司法领域之事,更重要的是社会政策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而社会的广度在于犯罪防控不单单是法律之事,还需要我们从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展开相关研究,提出一个完整和谐的犯罪预防对策,从而建立整体和谐的犯罪防控体系。[5]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但需要检察机关将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还要联合社会各界的有效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犯罪防控体系,做好预防工作。首先,应借助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资源,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作用。联手社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让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健康的心理,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率。其次,要加强与共青团、关工委等人民团体以及教委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协调配合,调动社会各种有效力量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有效的防护网,限制、抵消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减少和消除再次犯罪现象,预防犯罪。
(三)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一个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行为人将为社会所不容,招致周围人的冷漠眼光和歧视而自暴自弃,很可能导致再次犯罪。[6]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犯罪记录的影响更加深远。许多未成年人出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或被他人引诱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不大,只要经过良好的矫正教育,往往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上的错误并及时纠正行为上的偏差。而犯罪记录往往给这些未成年人贴上“罪犯”的标签并随其档案成为其终生的负累,使其在求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排挤,这都使得原本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在回归社会后,因难以有效地融入社会,而产生抵触情绪,抗拒改造,甚至基于对社会的仇恨而再次犯罪,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难上加难。从刑事司法政策角度来讲,要想预防犯罪,使未成年犯真正重返社会,司法机关应当要做好犯罪记录的封存工作,给予未成年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降低或者消除未成年犯对社会的抵触情绪,使其尽快地重新融入社会。
注释:
[1]本数据根据高安市检察院2011年至2013年6月受理案件情况统计。
[2]杨宗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分析》,兰州大学学报,2010年。
[3]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
[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
[5]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6]赵秉志:《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
(作者通讯地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高安 330800)
一、2011年以来,高安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6月,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9件125人,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9.35%。主要涉及的罪名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等;共同犯罪案件57件,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45件;在身份上,在校学生9人,无业人员103人;文化程度上,小学文化22人,初中文化96人,高中文化7人。[1]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我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从我院近几年来所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涉案未成年人中初中文化的人数最多,占76.8%;其次是小学文化,占17.6%;高中文化的仅占5.6%。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有厌学现象,他们要么初中未毕业就辍学,要么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就学,年龄大都在16岁左右,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不高,过早流入社会又不愿意吃苦,整天游手好闲,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常常认识不足,一不留神就会触犯法律。
2、犯罪类型主要是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同时有多样化发展的趋势。通过对我院近年来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中:盗窃罪占13.6%;抢劫罪占21.6%;故意伤害罪占24%;寻衅滋事和强奸罪各占22.4%和6.4%。由此可见,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最主要的类型。同时,由于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但明辨是非的能力弱且有争强好胜的心态,非常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或者受到成年人的拉拢、教唆,实施诸如贩卖毒品、交通肇事等成人化的犯罪,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所占的比例也达到了2.4%和4%。
3、共同犯罪案件居多,尤其是与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在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72.15%,其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78.95%,主要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许多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又无正当职业,没有经济来源,浪迹街头,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从,最终导致走向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因素,也有未成年人自身方面的主观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并不孤立,是相互作用的。[2]结合高安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结如下:
1、自身原因
首先,未成年人由于学历不高或者过早辍学,没有得到系统、完整的教育,这样便限制了其认识能力和道德水平的发展,决定了其对外界事物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其对身边事物、对社会环境的认识都比较肤浅、片面,对是非黑白的判断也局限于自己仅有的社会经验和知识,使得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往往因为缺乏冷静的思考和正确的分析、判断,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行为。
其次,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心理结构尚不成熟,他们的心理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再加上争强好胜的心态、易冲动不理性的个性特征,常常使得他们一意孤行,在“哥们义气”等思想的支配下,感情、意气用事,最终导致犯罪。如我院办理的严某某、胡某、彭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严某某、胡某、彭某某就是在“哥们义气”思想的支配下,在“兄弟”被欺负时,为了帮“兄弟”报仇,共同持刀将对方砍致重伤乙级。
再次,大部分未成年人都处于无业状态,经济上的依附性加上贪图享乐的思想使其难以抵制各种诱惑,判断是非的能力也相对较低,一旦被人利用,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如谌某、张某某盗窃一案,谌某初中毕业后就流入社会,因为没有工作,便一直跟着张某某吃住,对张某某十分感激,当两人在经济上捉襟见肘时,谌某便听从张某某的安排,与张某某一起实施盗窃行为以获得财物。
2、家庭原因
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不仅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而且也是人类个体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形式。[3]因此,积极健康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极其重要。从高安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的家庭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工作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有不少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加上工作、生活上的压力,他们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心思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平时,他们很少与自己的子女进行沟通,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他们也很少过问,为了表达自己的愧疚之情,只是在物质上尽量满足子女的要求,使得孩子形成错误的价值观。此外,还有一些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给子女带来很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这样的成长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之一,挫折——攻击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会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4]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未成年人极有可能形成内向、孤僻的性格,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养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不良品质,产生人格上的缺陷,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原因 从未成年人社会化的整个过程来看,除了家庭之外,学校是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地方。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家庭、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由于应试教育盛行,一些学校片面地追求升学率,而不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学生的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得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因为没有得到正确引导,而无法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法制教育的形式化,使得大部分学生对法律知识几乎不了解,导致法制教育收效甚微。
另外,对于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来说,学校管理上的混乱也对其成长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有部分学校存在着诸如出入制度管理不严、安全保卫工作不到位等不安全隐患。社会青年随意出入校园、学生逃课通宵上网、携带管制刀具入校等情况时有发生,学校却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如我院办理的一起在校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就是由于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学生间存在的问题又疏于管理,导致陈某某午休时间溜出学校购买水果刀后,在寝室内将同寝室的同学捅伤。
4、社会原因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现象,这对是非辨别能力差、自我控制能力弱的未成年人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不少未成年人就是因为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方面,多数未成年人离开学校后,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享乐观,他们没有什么本事却贪幕虚荣、讲究排场,追随社会上所谓的“大哥”,整天在外瞎混,一旦缺钱了,不是去偷就是去抢;“兄弟”一旦有难,只要一个招呼,大家不问原因,一哄而上,不与对方争个高低誓不罢休。我院办理的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多数都属于这类情况。
另一方面,网吧等娱乐场所盛行,不少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在接触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后,由于自控能力差又缺乏正确的引导,他们盲目进行模仿,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院办理的部分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就是由于被告人沉湎于色情录像,抵不住诱惑,为寻求性体验而实施强奸行为,导致犯罪。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联合各方力量,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第一,加强检校共建,营造健康教育环境。
首先,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对学校周边的生活环境、治安状况进行调查,对公安、文化和工商等职能部门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监管,对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室、小旅馆等娱乐场所进行整改,要求在学校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娱乐场所停止营业;所有娱乐场所严厉禁止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进入,对不按规定经营的娱乐场所坚决查处和取缔,构建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
其次,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与相关学校建立长期联系,选一些业务水平高、素质过硬的检察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到学校发放法律宣传手册,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二,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一)立足办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坚持“宽严相济”。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调对接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刑事和解工作,使未成年犯与被害人接触,从较深层面增强其自动认罪及悔罪的意识;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等积极行为,化解矛盾,使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真诚悔悟,自觉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提升其社会责任感。二是要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进行详细的社会调查,并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进行综合分析,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且具有帮教条件的应当尽可能地适用不起诉。这样可以给失足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教育、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帮助其回归到健康成长的轨道上来。
(二)整合社会资源,做好帮教预防工作。
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必须具有政治的高度和社会的广度。政治的高度意味着犯罪防控不仅仅是刑事司法领域之事,更重要的是社会政策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而社会的广度在于犯罪防控不单单是法律之事,还需要我们从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展开相关研究,提出一个完整和谐的犯罪预防对策,从而建立整体和谐的犯罪防控体系。[5]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但需要检察机关将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还要联合社会各界的有效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犯罪防控体系,做好预防工作。首先,应借助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资源,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作用。联手社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让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健康的心理,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率。其次,要加强与共青团、关工委等人民团体以及教委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协调配合,调动社会各种有效力量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有效的防护网,限制、抵消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减少和消除再次犯罪现象,预防犯罪。
(三)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一个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行为人将为社会所不容,招致周围人的冷漠眼光和歧视而自暴自弃,很可能导致再次犯罪。[6]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犯罪记录的影响更加深远。许多未成年人出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或被他人引诱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不大,只要经过良好的矫正教育,往往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上的错误并及时纠正行为上的偏差。而犯罪记录往往给这些未成年人贴上“罪犯”的标签并随其档案成为其终生的负累,使其在求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排挤,这都使得原本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在回归社会后,因难以有效地融入社会,而产生抵触情绪,抗拒改造,甚至基于对社会的仇恨而再次犯罪,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难上加难。从刑事司法政策角度来讲,要想预防犯罪,使未成年犯真正重返社会,司法机关应当要做好犯罪记录的封存工作,给予未成年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降低或者消除未成年犯对社会的抵触情绪,使其尽快地重新融入社会。
注释:
[1]本数据根据高安市检察院2011年至2013年6月受理案件情况统计。
[2]杨宗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分析》,兰州大学学报,2010年。
[3]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
[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
[5]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6]赵秉志:《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
(作者通讯地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高安 33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