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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建议回避权属于检察监督权的范畴。在检察监督权体系中,它属于建议性的权力,而不是决定性的或者纠正违法审判的权力。它在性质上与当事人申请回避权不同。刑诉法修改后,在庭审阶段基本形成的“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新模式,是确立公诉人建议回避权的现实基础。确立公诉人建议回避权对被害人、被告人中请回避权的有效行使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刑诉法有必要对其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