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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安全第一;道路事故,就找车险。”这是不少驾车一族的普遍心态。但是遇上交通肇事,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时,有一些车主便打起了“如意算盘”,找人顶包,甚至伪造文件,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却不想误入歧途。
【案例一:“顶包”记】
林晓是一名“80后”,因酒后驾车撞上了马路中央的绿化隔离带。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他找来好友秦方“顶包”。谁知保险公司察觉有蹊跷,不予理赔。不知缘由的两人竟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不承想,聪明反被聪明误,这“一纸诉状”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林晓、秦方依法提起公诉。
酒驾顶包欲“瞒天过海”
2013年2月28日晚11点,林晓在共富路上的饭店和朋友聚会,喝了两瓶啤酒。3月1日凌晨4点左右,林晓先开着凯迪拉克轿车把朋友送回了家,再独自开车回家。途经宝安公路潘泾路路口时,林晓正准备变道,由于车速过快、天雨路滑,车子突然失控撞上了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
等林晓缓过神来,他突然意识到自己是酒后驾车,心想警察来了肯定要追究责任。看着撞坏的凯迪拉克轿车,林晓估摸着维修费一定不少。于是,他拨通了好友秦方的电话,说自己的车子撞了,让他到現场来。睡意蒙眬的秦方一听朋友有难,就立马答应了。
20分钟后,秦方赶到事故现场。林晓告诉秦方自己是酒后驾车,不能报警,而且酒后驾车不能进保险。于是林晓让秦方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还把自己开车的路线告诉了他,还嘱咐他:“就说天雨路滑,不小心撞上的。”
秦方就一一照做了。过了没多久,巡逻警察到达事故现场,秦方告诉警察是自己开了那辆凯迪拉克轿车撞到绿化带。警察处理好事故后,让秦方第二天去拿事故单。
之后,林晓打电话给了一个熟识的修车厂老板,让他帮忙把车拖走并维修,又打电话给附近的朋友来接自己。这一个个电话看似把事情都“搞定”了。
理赔遭拒竟“倒打一耙”
3月1日白天,林晓和秦方一起来到交警队拿了事故认定书,秦方在事故认定单上签了字。之后,林晓便开始操作理赔事宜,向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等。
根据修车厂开具的修理清单和发票,总共费用16万余元。林晓了解到,保险公司通常是按照发票来赔的,但由于尚未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金额,这些发票和清单林晓并没有提交。
经保险公司定损,此次车损金额合计人民币171647.45元。在接受保险公司调查时,林晓、秦方仍隐瞒事实,谎称是林晓把车借给秦方开的。但是,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并没有立刻报警,而是过了一段时间才报警,存有疑点。保险公司在2013年4月27日向林晓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然而,林晓拿到拒赔通知书后,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露出了破绽,也没有因理赔受挫而迷途知返。相反林晓和秦方却找到律师咨询,并于2013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估损单理赔17万余元。
骗保不成终“自食其果”
2013年9月18日,保险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顿感意外。综合之前的调查,保险公司认为林晓、秦方为达到进保的目的,存在替换肇事驾驶员身份,进行保险诈骗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根据事故路段的监控录像反映,当天驾驶员的面部特征与秦方明显不符,与车主林晓却比较相符。2013年9月20日,公安人员在林晓、秦方的住所地将其抓获归案。这时,两人才恍然大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
静安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林晓伙同秦方,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企图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法院以保险诈骗罪依法判处林晓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判处秦方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二:“伪造”法】
像林晓、秦方这样的酒后肇事顶包并非个案。为了骗取62600元保险理赔金,陈海、王友、张斌三名“90后”,不惜铤而走险,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警支队处理交通事故专用章,最终被保险公司识破。
酒后撞车慌忙逃逸
李师傅是强生出租车公司的老驾驶员,一天晚上,他像往常一样夜班开车。凌晨12点左右,他空车直行,经过浦东新区上南路、高青路路口时,被急速左转的一辆别克君威轿车撞上。李师傅正准备下车与轿车驾驶员理论,却不料轿车驾驶员非但没有停车、下车查看,还直接把车开走了。李师傅立刻报了警。
驾驶别克君威轿车的司机名叫陈海,是一家汽配店员工,也曾做过驾校老师。那天,他约了朋友一起去唱歌。喝了酒的陈海提议送三位朋友回家,见无人有异议,他便驾驶着自己的别克君威轿车带着同伴上了路。陈海自认为车技不凡,喝酒无碍,却没想在路口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的出租车相撞。不仅造成出租车右车头损坏,别克轿车的前身也严重损毁,保险杠被撞飞。
撞车的一刹那,车上的人都被惊出一身冷汗,陈海也从酒意中惊醒。然而,陈海当时没敢停车,也全然不顾车辆毁损和人员是否安全,驾车扬长而去。
开出一段路后,陈海下车检查车辆情况,并拨通了好友张斌的电话,叫他来顶包。不久,张斌赶到现场,陈海便拨打了110报警。张斌自称是自己开的车,担下了一切责任。并且,交警队对事故做出了认定,张斌驾驶的别克君威负事故全部责任。
伪造认定书用上“PS”
与此同时,陈海把自己撞车的经过都告诉了另一位好友王友,请他帮忙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并把车交给王友亲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此后,张斌将事故责任认定单交给了王友。
一个月后,王友找到陈海,拿着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给他看。 陈海看到最后写有“事后甲驾车离开现场”这句话,上面还印有交通队红印章。看完后,王友对陈海说:“如果有这句话,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予理赔的,而且当时你又喝酒,你最好在提交保险公司理赔资料之前把这句话给涂掉,这样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陈海心理掂量着,既不想“损失”了这几万元理赔金,也不知该如何修改。有一天,陈海正好带着女友蒋美去王友家附近玩,陈海和王友又提起了这件事,两人显得有些犯难。蒋美把认定书拿过来一看:“这不是很简单?只要通过电脑P一下就可以了!”后来蒋美把认定书拿到工作的地方,先扫描再用电脑进行了PS,把“事后甲方驾车离开现场”和交通队的红色印章都P掉了。此后,王友又让陈海花了80元私刻了一枚交通队印章,在这份P过的认定书上盖了章。
拿到新认定书的陈海喜形于色,心想大功告成,便安心让王友处理所有的理赔事宜。
多方证实难掩真相
王友以陈海的名义填写平安保险公司转账支付授权书和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连同出租车的修理费用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索赔金额共计人民币62600元。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仔细审核了相关文件,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涂改的迹象。于是,保险公司向交警队求证,确认原认定书中的“事后甲驾车离开现场”的内容的确被涂改了。此后,保险公司找过陈海,通过交谈怀疑其酒后驾车并让张斌顶替,于是报警。
静安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海、王友、张斌共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陈海、王友、张斌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陈海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王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张斌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文中均使用化名)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据了解,2007年以来,静安区检察院共受理11起保险诈骗案件,涉案20人,涉案金额150余万元。除一起为骗取人身损害保险金外,其余10起均为骗取车辆保险。仅2013年以来,骗取车辆保险案件就有4件11人,呈明显上升趋势。案件基本可分为编造保险事故和编造事故原因两类。其中,酒后驾车找人顶包者较多,也存在“碰瓷”即故意制造碰撞事故、伪造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和印章等现象。
静安区检察院金融和知识产权检察科检察官孙黎文表示,此类案件多发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侥幸心理作祟。当事人往往认为单车事故较难查实,找人顶包并不会被发现。只要材料齐全,保险公司就会理赔。二是高回报产生强力诱惑。在一定程度上,低成本高收益成为了保险诈骗的原动力,使一些当事人宁愿铤而走险。有的人还认为如果获赔就是赚了,如果不赔最多是自认倒霉。三是法制意识淡薄。不少当事人对酒后顶包等行为的严重性認识不足,不认为这是犯罪。很多冒名顶替者更是出于朋友义气,只认为是帮忙,完全不考虑后果。
【案例一:“顶包”记】
林晓是一名“80后”,因酒后驾车撞上了马路中央的绿化隔离带。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他找来好友秦方“顶包”。谁知保险公司察觉有蹊跷,不予理赔。不知缘由的两人竟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不承想,聪明反被聪明误,这“一纸诉状”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林晓、秦方依法提起公诉。
酒驾顶包欲“瞒天过海”
2013年2月28日晚11点,林晓在共富路上的饭店和朋友聚会,喝了两瓶啤酒。3月1日凌晨4点左右,林晓先开着凯迪拉克轿车把朋友送回了家,再独自开车回家。途经宝安公路潘泾路路口时,林晓正准备变道,由于车速过快、天雨路滑,车子突然失控撞上了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
等林晓缓过神来,他突然意识到自己是酒后驾车,心想警察来了肯定要追究责任。看着撞坏的凯迪拉克轿车,林晓估摸着维修费一定不少。于是,他拨通了好友秦方的电话,说自己的车子撞了,让他到現场来。睡意蒙眬的秦方一听朋友有难,就立马答应了。
20分钟后,秦方赶到事故现场。林晓告诉秦方自己是酒后驾车,不能报警,而且酒后驾车不能进保险。于是林晓让秦方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还把自己开车的路线告诉了他,还嘱咐他:“就说天雨路滑,不小心撞上的。”
秦方就一一照做了。过了没多久,巡逻警察到达事故现场,秦方告诉警察是自己开了那辆凯迪拉克轿车撞到绿化带。警察处理好事故后,让秦方第二天去拿事故单。
之后,林晓打电话给了一个熟识的修车厂老板,让他帮忙把车拖走并维修,又打电话给附近的朋友来接自己。这一个个电话看似把事情都“搞定”了。
理赔遭拒竟“倒打一耙”
3月1日白天,林晓和秦方一起来到交警队拿了事故认定书,秦方在事故认定单上签了字。之后,林晓便开始操作理赔事宜,向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等。
根据修车厂开具的修理清单和发票,总共费用16万余元。林晓了解到,保险公司通常是按照发票来赔的,但由于尚未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金额,这些发票和清单林晓并没有提交。
经保险公司定损,此次车损金额合计人民币171647.45元。在接受保险公司调查时,林晓、秦方仍隐瞒事实,谎称是林晓把车借给秦方开的。但是,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并没有立刻报警,而是过了一段时间才报警,存有疑点。保险公司在2013年4月27日向林晓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然而,林晓拿到拒赔通知书后,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露出了破绽,也没有因理赔受挫而迷途知返。相反林晓和秦方却找到律师咨询,并于2013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估损单理赔17万余元。
骗保不成终“自食其果”
2013年9月18日,保险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顿感意外。综合之前的调查,保险公司认为林晓、秦方为达到进保的目的,存在替换肇事驾驶员身份,进行保险诈骗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根据事故路段的监控录像反映,当天驾驶员的面部特征与秦方明显不符,与车主林晓却比较相符。2013年9月20日,公安人员在林晓、秦方的住所地将其抓获归案。这时,两人才恍然大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
静安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林晓伙同秦方,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企图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法院以保险诈骗罪依法判处林晓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判处秦方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二:“伪造”法】
像林晓、秦方这样的酒后肇事顶包并非个案。为了骗取62600元保险理赔金,陈海、王友、张斌三名“90后”,不惜铤而走险,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警支队处理交通事故专用章,最终被保险公司识破。
酒后撞车慌忙逃逸
李师傅是强生出租车公司的老驾驶员,一天晚上,他像往常一样夜班开车。凌晨12点左右,他空车直行,经过浦东新区上南路、高青路路口时,被急速左转的一辆别克君威轿车撞上。李师傅正准备下车与轿车驾驶员理论,却不料轿车驾驶员非但没有停车、下车查看,还直接把车开走了。李师傅立刻报了警。
驾驶别克君威轿车的司机名叫陈海,是一家汽配店员工,也曾做过驾校老师。那天,他约了朋友一起去唱歌。喝了酒的陈海提议送三位朋友回家,见无人有异议,他便驾驶着自己的别克君威轿车带着同伴上了路。陈海自认为车技不凡,喝酒无碍,却没想在路口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的出租车相撞。不仅造成出租车右车头损坏,别克轿车的前身也严重损毁,保险杠被撞飞。
撞车的一刹那,车上的人都被惊出一身冷汗,陈海也从酒意中惊醒。然而,陈海当时没敢停车,也全然不顾车辆毁损和人员是否安全,驾车扬长而去。
开出一段路后,陈海下车检查车辆情况,并拨通了好友张斌的电话,叫他来顶包。不久,张斌赶到现场,陈海便拨打了110报警。张斌自称是自己开的车,担下了一切责任。并且,交警队对事故做出了认定,张斌驾驶的别克君威负事故全部责任。
伪造认定书用上“PS”
与此同时,陈海把自己撞车的经过都告诉了另一位好友王友,请他帮忙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并把车交给王友亲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此后,张斌将事故责任认定单交给了王友。
一个月后,王友找到陈海,拿着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给他看。 陈海看到最后写有“事后甲驾车离开现场”这句话,上面还印有交通队红印章。看完后,王友对陈海说:“如果有这句话,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予理赔的,而且当时你又喝酒,你最好在提交保险公司理赔资料之前把这句话给涂掉,这样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陈海心理掂量着,既不想“损失”了这几万元理赔金,也不知该如何修改。有一天,陈海正好带着女友蒋美去王友家附近玩,陈海和王友又提起了这件事,两人显得有些犯难。蒋美把认定书拿过来一看:“这不是很简单?只要通过电脑P一下就可以了!”后来蒋美把认定书拿到工作的地方,先扫描再用电脑进行了PS,把“事后甲方驾车离开现场”和交通队的红色印章都P掉了。此后,王友又让陈海花了80元私刻了一枚交通队印章,在这份P过的认定书上盖了章。
拿到新认定书的陈海喜形于色,心想大功告成,便安心让王友处理所有的理赔事宜。
多方证实难掩真相
王友以陈海的名义填写平安保险公司转账支付授权书和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连同出租车的修理费用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索赔金额共计人民币62600元。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仔细审核了相关文件,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涂改的迹象。于是,保险公司向交警队求证,确认原认定书中的“事后甲驾车离开现场”的内容的确被涂改了。此后,保险公司找过陈海,通过交谈怀疑其酒后驾车并让张斌顶替,于是报警。
静安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海、王友、张斌共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陈海、王友、张斌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陈海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王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张斌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文中均使用化名)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据了解,2007年以来,静安区检察院共受理11起保险诈骗案件,涉案20人,涉案金额150余万元。除一起为骗取人身损害保险金外,其余10起均为骗取车辆保险。仅2013年以来,骗取车辆保险案件就有4件11人,呈明显上升趋势。案件基本可分为编造保险事故和编造事故原因两类。其中,酒后驾车找人顶包者较多,也存在“碰瓷”即故意制造碰撞事故、伪造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和印章等现象。
静安区检察院金融和知识产权检察科检察官孙黎文表示,此类案件多发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侥幸心理作祟。当事人往往认为单车事故较难查实,找人顶包并不会被发现。只要材料齐全,保险公司就会理赔。二是高回报产生强力诱惑。在一定程度上,低成本高收益成为了保险诈骗的原动力,使一些当事人宁愿铤而走险。有的人还认为如果获赔就是赚了,如果不赔最多是自认倒霉。三是法制意识淡薄。不少当事人对酒后顶包等行为的严重性認识不足,不认为这是犯罪。很多冒名顶替者更是出于朋友义气,只认为是帮忙,完全不考虑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