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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用卡诈骗罪,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信用卡作为犯罪的工具来进行诈骗犯罪 。在当下的社会中,经济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信用卡的使用也越来越变成一种潮流,为当代人们所青睐。然而,大规模的使用信用卡,让很多不法分子从中钻了违法犯罪谋取不法之财的空子 ,产生了大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复杂、 犯罪方法千变万化,然而我们国家现今的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司法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难点和疑点。 本文主要介绍了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仍旧存在的问题、复杂点和困难点,并根据信用卡诈骗罪现状提出了思考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信用卡 诈骗罪 恶意透支 思考 行为定性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信用卡业务也随之快速成长并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伴随着业务不断方便、快捷的同时,信用卡本身存在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提高。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成为发案率高、 危害性大且定性较难的刑事犯罪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令人争议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其中犯罪行为大致涵盖了盗窃信用卡、行为人拒不归还导致的恶意透支、以及信用卡套现等等。针对上面出现的在司法实践上的疑难杂症,我们应该合理了解和把握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每个要件所包含的因素,调研信用卡诈骗罪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精准地打击这一类型犯罪案件。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在我国的刑法中早已对信用卡诈骗罪有了如下的定义,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通过信用卡作为犯罪对象的诈骗行为,并且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如非法获取了大量的财物,给别人的经济造成了极大地损失。信用卡诈骗活动,一般说来就是利用信用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擅自使用假冒的、无效的、注销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非常典型的一类诈骗犯罪,信用卡在诈骗罪中属于犯罪工具,有诈骗行为的人把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刑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信用卡所表现的信用,进而利用这一漏洞来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定性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该怎样去定性 ,历来在法律界学者们之间的争议都是很多的。 本文中认为如果一个人偷窃了别人信用卡后还拿去用了的 ,就说明他们知道这偷窃的是有效的信用卡;如若窃贼本身不知道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 ,想要通过此信用卡来诈骗大量的别人的金钱财产而使用的,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未遂 ; 偷了信用卡然后卖出去了 ,根据卖出去的价钱、数额为基准来定行为人的罪行 ;命名了解盗窃的信用卡是无效的或伪造的 ,而把它以真卡卖出,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2.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捡到了别人的信用卡然后拿去用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然而对于这一方面行为的定性,学术界的观点各不相同、各持己见。拾得信用卡和身份证后,伪造相关证件意欲使用捡到的信用卡的并在ATM 机上把别人的密码修改留给自己使用 ,对于此类问题的定性,大家也是看法各不相同。有的观点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又违法伪造证件把别人的钱取出并花掉的行为 就可以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这种信用卡诈骗案件行为应该按照民事违法行为处理。然而还有的观点是以上的行为有构成的是侵占罪。因为信用卡真实持有者将信用卡遗落在 ATM 机上,此时信用卡处于无密码状态 ,这就属于别人的遗忘物。拿走别人的遗忘物用来消费,构成的便是侵占罪。还有一些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违反了盗窃罪,因为改密后偷窃是一种见不得人的窃取行为。我们通过相关调研认为,上述行为应该构成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众所周知,信用卡并不等同于实际的财物,同样的道理捡到了卡也不等于得到了实际的财物,要想定为侵占罪必须要以拒不归作为条件,这与上述行为是有出入的,所以不能算是构成了侵占罪。
3.伪造证明领取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什么叫做骗领信用卡并使用呢?这一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申请领取信用卡 ,进行透支或持卡消费的行为。从以上定义上显而易见的是,要想对于此类行为定性 ,也是存在很大的争议的。根据相关的调查,我們总结出了学术界与之相关的三种观点:一、根据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数额来定罪,使得信用卡超额或者超期透支 ,而且是数目很大的,构成诈骗罪。二 、对于骗领贷记卡的定为合同诈骗罪,具体金额按照信用卡的信贷额度为参考标准。三、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4.信用卡协议透支行为的定性。信用卡协议透支行为就是说信用卡持有者和相关机构达成了协议,然而还是作出了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对于该问题的定性,如果行为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是属于不当透支;当不当透支行为产生时,持卡行为人就得理所当然地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偿还透支款项,如果行为人始终不悔改、拒不偿还,那么这种不当行为就转化成了恶意透支,将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三、结语
在当下的社会中,经济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信用卡的使用也越来越变成一种潮流,为当代人们所青睐。然而,大规模的使用信用卡,让很多不法分子从中钻了违法犯罪谋取不法之财的空子 ,产生了大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但是在司法具体实践中各类问题的认定还是存在很多争论的。比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信用卡协议透支行为的定性等等难点和复杂点。在司法实践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能合理的处理并解决上述问题,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将是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黄祥青.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四个问题[A].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晨.诈骗犯罪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李文燕.主编.金融诈骗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4]梁华仁,郭亚.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 政法坛.2004(22):129-136.
[5]高象琨.信用卡诈骗罪研究[J].理论界.2009(8):94-99.
关键词:信用卡 诈骗罪 恶意透支 思考 行为定性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信用卡业务也随之快速成长并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伴随着业务不断方便、快捷的同时,信用卡本身存在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提高。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成为发案率高、 危害性大且定性较难的刑事犯罪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令人争议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其中犯罪行为大致涵盖了盗窃信用卡、行为人拒不归还导致的恶意透支、以及信用卡套现等等。针对上面出现的在司法实践上的疑难杂症,我们应该合理了解和把握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每个要件所包含的因素,调研信用卡诈骗罪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精准地打击这一类型犯罪案件。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在我国的刑法中早已对信用卡诈骗罪有了如下的定义,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通过信用卡作为犯罪对象的诈骗行为,并且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如非法获取了大量的财物,给别人的经济造成了极大地损失。信用卡诈骗活动,一般说来就是利用信用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擅自使用假冒的、无效的、注销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非常典型的一类诈骗犯罪,信用卡在诈骗罪中属于犯罪工具,有诈骗行为的人把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刑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信用卡所表现的信用,进而利用这一漏洞来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定性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该怎样去定性 ,历来在法律界学者们之间的争议都是很多的。 本文中认为如果一个人偷窃了别人信用卡后还拿去用了的 ,就说明他们知道这偷窃的是有效的信用卡;如若窃贼本身不知道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 ,想要通过此信用卡来诈骗大量的别人的金钱财产而使用的,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未遂 ; 偷了信用卡然后卖出去了 ,根据卖出去的价钱、数额为基准来定行为人的罪行 ;命名了解盗窃的信用卡是无效的或伪造的 ,而把它以真卡卖出,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2.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捡到了别人的信用卡然后拿去用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然而对于这一方面行为的定性,学术界的观点各不相同、各持己见。拾得信用卡和身份证后,伪造相关证件意欲使用捡到的信用卡的并在ATM 机上把别人的密码修改留给自己使用 ,对于此类问题的定性,大家也是看法各不相同。有的观点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又违法伪造证件把别人的钱取出并花掉的行为 就可以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这种信用卡诈骗案件行为应该按照民事违法行为处理。然而还有的观点是以上的行为有构成的是侵占罪。因为信用卡真实持有者将信用卡遗落在 ATM 机上,此时信用卡处于无密码状态 ,这就属于别人的遗忘物。拿走别人的遗忘物用来消费,构成的便是侵占罪。还有一些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违反了盗窃罪,因为改密后偷窃是一种见不得人的窃取行为。我们通过相关调研认为,上述行为应该构成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众所周知,信用卡并不等同于实际的财物,同样的道理捡到了卡也不等于得到了实际的财物,要想定为侵占罪必须要以拒不归作为条件,这与上述行为是有出入的,所以不能算是构成了侵占罪。
3.伪造证明领取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什么叫做骗领信用卡并使用呢?这一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申请领取信用卡 ,进行透支或持卡消费的行为。从以上定义上显而易见的是,要想对于此类行为定性 ,也是存在很大的争议的。根据相关的调查,我們总结出了学术界与之相关的三种观点:一、根据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数额来定罪,使得信用卡超额或者超期透支 ,而且是数目很大的,构成诈骗罪。二 、对于骗领贷记卡的定为合同诈骗罪,具体金额按照信用卡的信贷额度为参考标准。三、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4.信用卡协议透支行为的定性。信用卡协议透支行为就是说信用卡持有者和相关机构达成了协议,然而还是作出了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对于该问题的定性,如果行为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是属于不当透支;当不当透支行为产生时,持卡行为人就得理所当然地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偿还透支款项,如果行为人始终不悔改、拒不偿还,那么这种不当行为就转化成了恶意透支,将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三、结语
在当下的社会中,经济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信用卡的使用也越来越变成一种潮流,为当代人们所青睐。然而,大规模的使用信用卡,让很多不法分子从中钻了违法犯罪谋取不法之财的空子 ,产生了大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但是在司法具体实践中各类问题的认定还是存在很多争论的。比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信用卡协议透支行为的定性等等难点和复杂点。在司法实践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能合理的处理并解决上述问题,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将是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黄祥青.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四个问题[A].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晨.诈骗犯罪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李文燕.主编.金融诈骗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4]梁华仁,郭亚.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 政法坛.2004(22):129-136.
[5]高象琨.信用卡诈骗罪研究[J].理论界.2009(8):9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