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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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机关”主体界定的若干问题李玉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是立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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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机关”主体界定的若干问题李玉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是立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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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毛泽东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家。他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不仅忠实地贯彻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思想,而且结合具体经验,对这一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研究他的这些新贡献,既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毛泽东哲学思想这一现时代精神的精华,又有利于指导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哲学教学的体会,谈几点看法,以期指正。
<正> 我国经济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这方面需要研究与论述的内容很多,刑罚适用与形势的关系问题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地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本文将对形势的含义、形势在刑罚适用中的地位,以及在实际工作中适用刑罚如何考察与注意形势等问题,进行一些研究与探讨。
<正>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事件,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而重新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的原则。在西方国家,情事变更原则是作为对“契约神圣原则”、“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补充和限制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国家通过立法和判例来确认情事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德国民法并未规
<正> 最近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以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为指导,联系当前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实际,围绕“罪人兼能人”的经济犯罪案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特殊处理的司法对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很大反响。毫无疑义,这对于进一步贯彻邓小平同志“两手抓”的思想,深入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就“能人”犯罪要不要“特殊处理”,如何“特殊处理”试作探讨。
<正> 行为差误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各国刑事立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但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各国刑法学者和司法实务界所重视。由于各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务所采学说不尽相同,对行为差误的处理也有较大差异。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此也有较大争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认识上的分歧,必然导致实践中的混乱。因此,进一步研究探讨行为差误的刑事责任问题,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广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正> 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十四年伟大实践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基本路线。”邓小平同志在92年春视察南方讲话时指出:“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十四大通过的新党章,把基本路线明确地写入党章总纲部分。这就充分说明了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性。
罪刑相当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和阐明罪刑相当原则并奠定其理论基础的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贝卡里亚、边沁、康德和黑格尔。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以龙勃罗梭、菲利等为代表的近代学派也主张罪刑相当原则,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罪刑相当原则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罪刑相当原则
我国刑事犯罪严重化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认为,下列不良社会因素会影响一些人形成犯罪心理并外化为犯罪行为:经济上,商品交换法则的泛化、拜金主义盛行、追逐私利、分配不公、超前消费等;政治上,严重的腐败现象、任人唯亲唯钱、基层党政组织软弱涣散;文化教育上,腐朽性文化的侵蚀,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等。此外,管理和制约措施的弱化,警力不足,执法不力等,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刑事犯罪严重化的成因
本文就人身保险实务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公平问题作出法律思考,认为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代理人的承诺应为保险人的承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条件和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非合同成立的条件;保险人作出承诺应有时间限制。规范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应从立法、司法、保险实务等多方面入手,并与国际接轨,这样才有利于新兴的人身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契约程序是契约行为的形式、外壳,契约过程中时间、空间、物质手段的组合。契约程序的目标是平等、自由、安全、便捷、效益,契约程序目标实现的途径是意志介入。契约属私法范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时,国家便以契约利益主体的身份出现,允许国家意志对契约程序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