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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大审判:犯人也是人
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举行会议,签署了《莫斯科宣言》,其中规定战争结束后,要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进行审判。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罪犯进行统一审判。
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11月20日以后,审判移至德国的纽伦堡城进行。1946年10月1日审判结束,其中,共开庭 216次。法庭根据这样四条罪行对罪犯进行起诉和定罪:策划、准备、发动进行战争罪;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前两条合起来被称为破坏和平罪。法庭对24名被告中的22名作了宣判。判处戈林、博尔曼、里宾特洛甫等12人绞刑。其中,戈林在临刑前服毒自杀,博尔曼是缺席审判,无法执行,其余10人皆执行。其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法庭还宣布党卫队、特别勤务队、国家秘密警察(即盖世太保)和纳粹党元首兵团为犯罪组织。
此外,美国军事法庭还在纽伦堡对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机构与组织中身居要职的177名被告进行了后续审判,判处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执行),释放35人,其余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释放。纽伦堡审判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英、法、苏四国在德国的纽伦堡成立了战犯审判法庭,审判欧洲的法西斯战犯。
当时,苏联主张,那些战犯都是罪大恶极的,给他们定罪用两个星期足够了,这样可以尽快给那些受法西斯迫害的人们以安慰,还能节省诉讼成本。而美、英、法三国却认为,他们仅仅是被告,是不是战犯、是什么样的战犯要通过审理才能定夺。而且,在审理过程中还应该充分给这些被告人以申辩的机会。
在美、英、法三国的坚持下,纽伦堡审判最终花费了将近一年时间。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共开庭403次,起诉方近百名证人提供了数十万证言证实被告有罪;辩护方22名律师向法庭提交的100多位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也达30万条之多。审讯从始至终,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法庭始终体现了公正、人道、民主的精神。
虽然审判过程很漫长,但因为有公正的审判程序作保证,所以,凡是在纽伦堡战犯法庭被判刑的,至今没有一个人需要改正或平反。
法律最讲公正。为了防止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的腐败,人们设置了一整套严格的诉讼程序,包括公开审理(特殊情况除外)、给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机会、搜集充分的证据等等。这样,司法机关就只能在法定的程序内行使权力,以此来保障审判的公正。
人权是人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不能因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就不尊重其人权,不能仅从感情出发随意蔑视人权,否则法治就会受到损害,反而对每一个人都不利。
燃烧的美国国旗:公民有表达自由的权利
1984年,美国共和党大会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市举行,与此同时,反对里根政府内政外交的民众也聚在会场外游行示威。
示威者中有一名叫约翰逊的先生为了表达对政府的极度不满,义愤难平,竟然点燃了一面美国国旗,火光扶摇直上。约翰逊先生绕着烈烈燃烧的国旗歇斯底里大叫:“红、白、蓝,我要让你成碎片!”以泄胸中怨气。
得州当局很快以有意损坏国旗罪逮捕并起诉约翰逊。官司曲折而漫长,直打到最高法院。五年之后,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胜出判定:在公众示威中焚烧国旗是一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表达自由”所保护的行为。
这一判决不但宣告了约翰逊无罪,而且,它使美国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有关国旗保护的地方法律失效。正如其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事件一样,这一判决并非结局,而仅仅是一个开始。众多将国旗视为民族象征的美国人被激怒了。他们绝不允许这一伤害他们民族情感的行为被宣布合法。
当时,一项民意调查显示,3/4的美国人希望用法律来保护国旗。1989年10月,国会迅速通过了《国旗保护法》作为对最高法院判决的对抗,然而这一立法也马上遭到了一些支持焚烧国旗或支持言论自由的人士的抗议。
就在这一法律生效当天,一位名叫埃里奇兰的女士就不惜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点燃国旗。美国联邦政府以《国旗保护法》中有关焚毁国旗的罪名指控埃里奇兰。官司又到了最高法院。这时,最高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再次以五比四的票数宣布《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其焚旗合法之立场。
反对焚旗的人士对最高法院的权威束手无策,但他们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寄希望于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来保护国旗。但得到的仍然是失望:众议院提出的护旗宪法修正案因未获2/3多数票而被否决,参议院护旗派的主张也是58票对42票,未获2/3多数票通过而夭折。但是将护旗等同于爱国的人士却并未气馁,1994年8月,美国65个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会山下正式成立全美“公民护旗同盟”,发誓一定要通过宣传、游说,促使国会能有2/3的多数通过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然而这场运动最终也以失败告终。
这场美国司法史上的公案进一步向人们显示了美国司法权力的强大。不但对其政府的行为进行核实审查,而且对国会所立之法也有权力宣告其无效。案件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此,更重要的是美国的一些精英人士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言论自由,被认为是所有政治权利中的首要权利。没有自由表达的意志,一切民主自由的制度构建都等同于纸上谈兵、空中楼阁。爱国情感固然可贵,焚烧国旗虽是不妥,但是,表达自由的原则却是至高无上的。为了维护表达自由,就必须作出牺牲、容忍国旗被任意毁坏这一事实,承受由此而产生的情感上的代价,“舍鱼而取熊掌”。
1787年的美国宪法对其政府权力作出了框架,但未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后来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起草了《权利法案》,并由国会通过,成为宪法的十项修正案。第一条就是民众“有言论自由”。
时光荏苒,这一条款已成为民众维护自身言论权利的法宝,它并不支持焚烧国旗这一行为,但是却保护以焚烧国旗这一行为来表达自我意志的自由。正如伏尔泰所言,“我绝不赞同你所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律与权利》 高志明主编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4.1 定价: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