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hui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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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而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同时也进一步便利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在起诉环节上,该法第108条采取肯定式列举的方法,规定了起诉的四个条件,同时第111条又从否定的角度列举了不予受理的七种情形。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治化进程日益加快,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已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纠纷解决的客观规律,不能满足公民权利保障的需求,其不足之处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以实体法要件作为探知诉权存在的依据,可诉范围狭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前面已经提到,这是有关主管的要求,即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而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主管的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其判断标准为“法律关系性质说”。对此,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法院主管的法律关系必须是实体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必须是而且也只能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案件被法院受理,必须是实体法明确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发生争议。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民事纠纷。首先这一规定无法涵盖正在形成中的权利。在现代社会通过诉讼生成新的具体权利的现象在各个国家都屡见不鲜,这一司法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就是允许当事人就新型纠纷诉诸法院。 新型民事权利可能既不属于财产权又不属于人身权,但也应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其次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各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逐渐从公法领域扩展到私法领域,越来越多的基本权利正通过普通法律得以具体化,如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上述权利既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犯,也可能来自私权利的侵犯。如果一般个人或组织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显然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当出现新型民事纠纷或宪法性权利纠纷后,其内容尚未被实体法所涵盖之时,大多数法院根据传统的观念和可诉性标准进行审查,因找不到相应的实体法规定,就会将其拒之门外。根据诉权理论,只要有纠纷发生,公民就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只要其请求符合法定的形式,法院就必须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然而,纠纷的发生不是依据实体法律设定的规范和模式,而是根据社会条件和社会生活本身的运动而出现。我们如果承认立法和社会生活存在的距离,自然就不能要求纠纷的形态与实体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否则真是削足适履”。因此,以实体法的规定或实体法的要件作为探知诉权存在的依据,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必然造成新出现的正当民事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公民的诉权无法实现的后果。
  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之中
  我国现行的起诉条件大体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要件。这虽然能将那些欠缺诉讼要件的案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防止当事人滥诉,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中,就必然抬高了诉讼开始的门槛和起诉的门槛,导致起诉或诉讼开始的‘高阶化’,也就发生了只有我国才有的所谓‘起诉难’现象”。 如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起诉的案件必须是实体法明确规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这无疑加大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成本和难度,再加上法院严格的立案审查,造成了实践中的“起诉难”现象。
  2、把诉讼要件作为诉讼开始的要件由立案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参加的情况下单方面予以审查,有悖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现代法治要求对公民权利的判断要给予正当程序的保障。诉讼要件作为诉讼合法性要件,其判断涉及到法院能否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问题。因此,诉讼要件应通过公开的诉讼程序在当事人双方充分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其置于诉讼开始前的受理阶段进行审查,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辩论被法院的职权审查所取代,法院只是单方面面对一方当事人,而不是居中裁判有关事项,这必然会影响程序的公正性。
  3、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之中,诉讼程序尚未开始法院便开始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审理程序的前移使立案审查程序成为一种“前民事诉讼程序”。此时,一方面诉讼尚未系属,法院便开始行使审查权,其权力本身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法院依职权审查并决定诉讼程序能否开始,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的受审查地位,程序的运行失去了应有的制约。这就为权力的行使者“寻租”提供了机会。因此,这种“前民事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就逐渐演变为一种“灰色区域”,成为司法腐败的新领域。
  4、“起诉条件等同于诉讼要件的制度结构,给我国民事诉讼设置了程序上的实质和形式悖论”。 原告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实质上是诉讼要件)的,予以受理。因为诉讼要件在本质上是诉讼合法性要件,所以此时诉讼开始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即诉讼在程序上是合法的。随着程序的推进,法院在审理中,一旦发现或认可了被告关于否定原告起诉条件(实质上诉讼要件)的主张,那么在此之前进行的诉讼在程序上又是违法的。这样就会使已经开始的诉讼在程序上处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不确定状态。
  (作者单位:烟台市地方税务局芝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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