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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的法律目标是追逐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的反应目标,以实现经济上的公平为核心任务。本文主要针对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以及法益相关含义进行系统科学的研究,希望能为经济法的良好运营以及社会利益的保障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法益;目标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1.引言
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法和公法,是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同时经济法也具有模糊性、政策性的特点,而导致不确定性,使得经济法在法益目标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下面主要针对经济法法益目标的相关概念以及有效策略进行探究。
2.社会利益概述
一般来说,社会指的是由共同利益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而利益又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进行财富创造,共同的利益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环境当中的,可以将定义分为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社会利益三部分。个人利益是从个人相关生活活动以及个人自身出发而提出的愿望、主张以及要求,包括家庭利益、物质利益及人格利益。公共利益指的是国家作为法人的人格利益以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和物质利益。总的来说就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是指在文明社会当中基于各种生活地位和生活目标而提出的各种要求愿望与需要,主要包括受保障的生活利益,道德方面的利益保障,宗教家庭经济、政治、各种社会制度的社会理念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方面的利益和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1]。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个人利益可以体现社会利益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利益在个人利益身边的表现。个人利益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社会利益也是人的最强大的利益基础。在经济法体系当中,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同样体现在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合理制约以及以个人利益为基础方面。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体现了社会与个人自我存在之间的辩证统一,是自由相对性的表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实质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社会利益不能完全经由个人利益的自助实现而得到,但是可以由个人利益的实现而实现,是现实的、互相影响的。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具有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职能,社会与国家利益通常由国家来维护和实践。但是,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存在,虽然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的主力军,但是也必然会有自身能力追求,并不能够完全等同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2]。
3.经济法的法益目标
3.1利益和法益目标
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法益目标,法益目标是法律保护的利益目标,利益是先于法益而存在的,指的是在一定社会形式中满足社会成员发展生存所需要的客观对象,无法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对象不能成为利益。利益包括无形利益以及有形利益,但是利益并非都是法益,只有当某些利益成为一定法的目的,并在接受保护时才成為法益。法益目标结构有两种含义,一个是以法律的间接保护和直接保护进行区分,包括直接法益、间接法益。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各种各样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保护公民利益、国家利益、法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但是对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说,并不能够完全毫无主次的实现每一种利益的平衡保护,只能优先保护和实现某一性质的利益,然后由法律反射进一步实现另一种利益。因此,不同法律部门的反应只能凸显一种利益目标,并由多种利益目标组成系统的利益保护结构。另一种法律目标结构的含义是以保护形态而区分的,包括消极法益和积极法益[3]。消极法益指的是法律消极的排除他人的侵害,而积极法益则指法律保护何时积极实现的利益,不同的法益结构对于辨别不同的法律部门,把握不同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并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价值。
3.2经济法法益的法理
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运营的现状来看,存在现代经济领域垄断、社会分配不公以及经济区域差距较大等现象,而导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市场不稳定,容易造成行业失衡和产业发展受限,而影响整个经济结构的平稳性,进而导致总量失衡。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需要加强对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依法调整市场环境以及市场走向,制定各种不同类型的宏观调控法。虽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类市场规制法以弥补市场失灵的影响。当前出台的调节经济市场环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财政法、金融法以及价格法等,从经济法产生的源头可以发现,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在于调整现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规范以及行为的法律的总称。为了有效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竞争、垄断,效率、公平,社会公益性以及个体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弥补传统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代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可以结合市场经济规律来协调社会活动,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以及良好的运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可以增进总体效益,降低社会成本。经济法的渊源来自经济学,由于经济学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部分,因此,相对应的经济法也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宏观领域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微观领域的市场规制关系,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和改变直接关系着国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国民的经济自由权及财产权。由此可见,经济法与宪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经济法作为国家职能的新体现,其调整和运营会与国家某些调控机关的新兴职能有关,这些职能的履行与产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法定原则,形成各种层次的体质关系或者分权关系,在这些关系的背后既包括个人利益,也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4.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加强对经济法法益目标的研究对于更好地调节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加强对经济法益目标的探究,明确经济法的功能以及作用,促进经济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宜琛 . 民法总则 [M ]. 台湾: 正中书局 , 2017. 44.
[2] 张明楷 . 法益初论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7. 169.
[3] 汪晖 , 陈燕谷 . 文化与公共性 [M ]. 北京: 三联出版社 , 2018. 128, 40.
关键词:经济法;法益;目标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1.引言
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法和公法,是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同时经济法也具有模糊性、政策性的特点,而导致不确定性,使得经济法在法益目标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下面主要针对经济法法益目标的相关概念以及有效策略进行探究。
2.社会利益概述
一般来说,社会指的是由共同利益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而利益又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进行财富创造,共同的利益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环境当中的,可以将定义分为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社会利益三部分。个人利益是从个人相关生活活动以及个人自身出发而提出的愿望、主张以及要求,包括家庭利益、物质利益及人格利益。公共利益指的是国家作为法人的人格利益以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和物质利益。总的来说就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是指在文明社会当中基于各种生活地位和生活目标而提出的各种要求愿望与需要,主要包括受保障的生活利益,道德方面的利益保障,宗教家庭经济、政治、各种社会制度的社会理念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方面的利益和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1]。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个人利益可以体现社会利益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利益在个人利益身边的表现。个人利益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社会利益也是人的最强大的利益基础。在经济法体系当中,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同样体现在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合理制约以及以个人利益为基础方面。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体现了社会与个人自我存在之间的辩证统一,是自由相对性的表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实质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社会利益不能完全经由个人利益的自助实现而得到,但是可以由个人利益的实现而实现,是现实的、互相影响的。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具有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职能,社会与国家利益通常由国家来维护和实践。但是,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存在,虽然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的主力军,但是也必然会有自身能力追求,并不能够完全等同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2]。
3.经济法的法益目标
3.1利益和法益目标
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法益目标,法益目标是法律保护的利益目标,利益是先于法益而存在的,指的是在一定社会形式中满足社会成员发展生存所需要的客观对象,无法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对象不能成为利益。利益包括无形利益以及有形利益,但是利益并非都是法益,只有当某些利益成为一定法的目的,并在接受保护时才成為法益。法益目标结构有两种含义,一个是以法律的间接保护和直接保护进行区分,包括直接法益、间接法益。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各种各样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保护公民利益、国家利益、法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但是对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说,并不能够完全毫无主次的实现每一种利益的平衡保护,只能优先保护和实现某一性质的利益,然后由法律反射进一步实现另一种利益。因此,不同法律部门的反应只能凸显一种利益目标,并由多种利益目标组成系统的利益保护结构。另一种法律目标结构的含义是以保护形态而区分的,包括消极法益和积极法益[3]。消极法益指的是法律消极的排除他人的侵害,而积极法益则指法律保护何时积极实现的利益,不同的法益结构对于辨别不同的法律部门,把握不同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并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价值。
3.2经济法法益的法理
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运营的现状来看,存在现代经济领域垄断、社会分配不公以及经济区域差距较大等现象,而导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市场不稳定,容易造成行业失衡和产业发展受限,而影响整个经济结构的平稳性,进而导致总量失衡。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需要加强对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依法调整市场环境以及市场走向,制定各种不同类型的宏观调控法。虽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类市场规制法以弥补市场失灵的影响。当前出台的调节经济市场环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财政法、金融法以及价格法等,从经济法产生的源头可以发现,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在于调整现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规范以及行为的法律的总称。为了有效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竞争、垄断,效率、公平,社会公益性以及个体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弥补传统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代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可以结合市场经济规律来协调社会活动,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以及良好的运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可以增进总体效益,降低社会成本。经济法的渊源来自经济学,由于经济学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部分,因此,相对应的经济法也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宏观领域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微观领域的市场规制关系,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和改变直接关系着国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国民的经济自由权及财产权。由此可见,经济法与宪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经济法作为国家职能的新体现,其调整和运营会与国家某些调控机关的新兴职能有关,这些职能的履行与产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法定原则,形成各种层次的体质关系或者分权关系,在这些关系的背后既包括个人利益,也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4.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加强对经济法法益目标的研究对于更好地调节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加强对经济法益目标的探究,明确经济法的功能以及作用,促进经济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宜琛 . 民法总则 [M ]. 台湾: 正中书局 , 2017. 44.
[2] 张明楷 . 法益初论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7. 169.
[3] 汪晖 , 陈燕谷 . 文化与公共性 [M ]. 北京: 三联出版社 , 2018. 128,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