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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5月29日在“2019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谈及金融开放时表示,目前正在形成更趋一体化的全球金融市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IPP)等最新签署的多双边国际协定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自由化,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跨境金融服务的高水平开放标准。wro框架下《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规定的“新金融条款”,要求成员方对在另一成员方境内已提供,但尚未在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新金融服务,持更加开放的态度。这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一个成员开放,所有成员开放”的开放效果。长远来看,我国应顺应这种趋势。
孙天琦表示,从国际上看,金融更加开放,不等于没有监管。成熟的发达经济体普遍强调金融必须持牌经营。例如美国要求只要向美国人(无论是否在美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就应当在美国注册获得许可;如未在美国注册获得许可,则将被认为是欺诈,将受到处罚。2018年7月,某境外外汇经纪商因未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即向美国居民提供外汇业务,被处以高达6亿美元的罚款,并被永久禁止向美国居民提供外汇业务。此外,美国CFTC要求未在美注册的外汇经纪商必须在其网站上明确提示“不为美国人提供相關金融服务”。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跨境金融服务包含四种模式:“商业存在”模式、“跨境交付”模式、“境外消费”模式、“自然人流动”模式。孙天琦谈到,我国在“商业存在”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开放度不断提高,主要表现在,放宽或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外资机构进入我国相关金融领域的总资产规模限制,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放宽外资市场准入条件,强调在金融业对外开放中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扩大外汇市场开放,促进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对于“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开放,孙天琦表示,数字平台的发展为“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提供了技术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加速了“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开放,WTO、区域性协定、双边协定中,也更加关注“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开放问题。
那么,我国应该怎样开放这类“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孙天琦建议,近期更倾向于要求外资以设立“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也就是说,近期内先不全面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必须要求外资采取“商业存在”模式,必须在国内设立实体的商业存在。原因在于,我国法制尚不健全,市场尚不成熟,监管能力还较为薄弱,监管协同机制还不健全,另外投资者和消费者投资经验不足,风险识别能力较弱。
在我国实践中,“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快速发展,“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了支付结算服务等金融服务,但也有一些非法的跨境金融服务掺杂其中。例如外汇保证金交易(也称外汇按金交易),在我国是禁止的,但在发达国家是合法的。有机构在境外获得外国牌照,通过网站向我国跨境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金融服务。外汇局已处置非法外汇保证金网站近千家,其中关闭926家,整改清退29家(删除网站有关外汇交易内容),约谈6家(承诺整改,删除相关外、汇交易内容),移交公安机关4家。此外,还有境内居民跨境炒股票、期货和贵金属,支付机构跨境向我国外贸企业提供支付服务,进行比特币、100交易,通过互联网、APP等参与境外赌博、赌球等现象。
从中长期来看,孙天琦表示,我国需逐步提高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水平,提高“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度,在司法完备、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可不要求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初期宜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未来随着监管体系完善、能力提高,可逐步按照“负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
孙天琦强调,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确保金融开放行稳致远。首先,金融必须持牌经营,金融牌照须有国界。任何机构通过任何方式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必须持牌。获得外国牌照,但未在我国持牌的,不可通过数字平台向我国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股票交易、贵金属交易、支付服务等金融服务。其次,各地方、各部门提出的金融开放方案中,必须有监管职责分工、风险防控、数据获取等内容。目前这一点是缺失的,不能像当初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都喊着要开放,对监管少有人重视。功能监管要真正落地,不能说牌照不是我发的、不归我管。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要有效。要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形成全球最佳监管标准,联手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服务。
孙天琦表示,从国际上看,金融更加开放,不等于没有监管。成熟的发达经济体普遍强调金融必须持牌经营。例如美国要求只要向美国人(无论是否在美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就应当在美国注册获得许可;如未在美国注册获得许可,则将被认为是欺诈,将受到处罚。2018年7月,某境外外汇经纪商因未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即向美国居民提供外汇业务,被处以高达6亿美元的罚款,并被永久禁止向美国居民提供外汇业务。此外,美国CFTC要求未在美注册的外汇经纪商必须在其网站上明确提示“不为美国人提供相關金融服务”。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跨境金融服务包含四种模式:“商业存在”模式、“跨境交付”模式、“境外消费”模式、“自然人流动”模式。孙天琦谈到,我国在“商业存在”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开放度不断提高,主要表现在,放宽或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外资机构进入我国相关金融领域的总资产规模限制,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放宽外资市场准入条件,强调在金融业对外开放中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扩大外汇市场开放,促进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对于“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开放,孙天琦表示,数字平台的发展为“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提供了技术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加速了“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开放,WTO、区域性协定、双边协定中,也更加关注“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开放问题。
那么,我国应该怎样开放这类“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孙天琦建议,近期更倾向于要求外资以设立“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也就是说,近期内先不全面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必须要求外资采取“商业存在”模式,必须在国内设立实体的商业存在。原因在于,我国法制尚不健全,市场尚不成熟,监管能力还较为薄弱,监管协同机制还不健全,另外投资者和消费者投资经验不足,风险识别能力较弱。
在我国实践中,“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快速发展,“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了支付结算服务等金融服务,但也有一些非法的跨境金融服务掺杂其中。例如外汇保证金交易(也称外汇按金交易),在我国是禁止的,但在发达国家是合法的。有机构在境外获得外国牌照,通过网站向我国跨境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金融服务。外汇局已处置非法外汇保证金网站近千家,其中关闭926家,整改清退29家(删除网站有关外汇交易内容),约谈6家(承诺整改,删除相关外、汇交易内容),移交公安机关4家。此外,还有境内居民跨境炒股票、期货和贵金属,支付机构跨境向我国外贸企业提供支付服务,进行比特币、100交易,通过互联网、APP等参与境外赌博、赌球等现象。
从中长期来看,孙天琦表示,我国需逐步提高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水平,提高“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度,在司法完备、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可不要求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初期宜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未来随着监管体系完善、能力提高,可逐步按照“负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
孙天琦强调,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确保金融开放行稳致远。首先,金融必须持牌经营,金融牌照须有国界。任何机构通过任何方式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必须持牌。获得外国牌照,但未在我国持牌的,不可通过数字平台向我国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股票交易、贵金属交易、支付服务等金融服务。其次,各地方、各部门提出的金融开放方案中,必须有监管职责分工、风险防控、数据获取等内容。目前这一点是缺失的,不能像当初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都喊着要开放,对监管少有人重视。功能监管要真正落地,不能说牌照不是我发的、不归我管。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要有效。要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形成全球最佳监管标准,联手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