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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凸显,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愈发频繁,导致"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纠纷大幅增加。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难点,包括受案范围局限、诉讼主体资格难以判定、分配决议的监督审查受限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审查标准不足等。通过明确农村自治组织的民事主体性质,统一"外嫁女"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时间,赋予司法机关有限度的决议审查权,以充分保障"外嫁女"的土地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