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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条让人吃惊的消息。《人民日报》近日披露了一则新闻报道,全国近10亿手机用户一年收到的垃圾短信在千亿条左右,其中五成涉嫌诈骗,每个手机用户每周平均收到的数量超过11条。这意味着平均每天有超过一条的垃圾信息“袭击”我们。
垃圾短信从哪里来?又如何到达我们的手机?我们的私人信息被谁出卖?这些问题已成挥之不去的烦恼,频繁纠缠着每一位手机用户。
数字化技术与通讯技术的革命,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空间---看似虚拟、实则真切的社会场域。人们享受着高科技便利之时,也被深深地卷入:网络上无所不在的数字信息让人类的生活无所遁形。诚如媒介哲学家麦克卢汉所言:媒介成了人体的延伸。
网络与生俱来的特质---开放与自由---带来了高度的
风险。尤其当与公民个体休戚相关的私密信息被泄露与滥用之时,可能会酿成公众安全事件。2011年12月,国内最大的程序员网站--- CSDN的数据库遭到黑客攻击,涉及600余万用户的信息被泄露。被随意传阅的用户名和密码,如果在互联网上恣意蔓延,就等于埋下一个个未知的安全隐患。
在网络空间里,开放意味着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的可能,自由象征着不同动机和目的的传播行为都会发生。这种高度包容性的媒介形态一旦与传统社会的秩序和规范遭遇,各种冲突就难免会发生。
对公众而言,垃圾短信泛滥所折射的,是一个更实质的问题:当网络等新兴媒介模糊了公域与私域的界限时,行为如何规范?
传统社会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法规与伦理。这同样适用于网络社会。欧美发达国家,在构建网络空间的同时,亦步亦趋地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
美国在1974年《隐私法案》之后,于1998年发布《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此外还有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反网络欺诈法等多部专业法律相继问世。
德国在1970年颁布了 《个人资料保护法》,1977年生效的 《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旨在消除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 “个人隐私”所造成的侵害,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个人隐私。同一年还颁布了《联邦数据保护法》,并于2001年和2006年根据欧盟的新规定两次修订这部法律。
日本则在上世纪80年代颁布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相关法案,对个人信息泄露和买卖等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2003年,再次出台了包含具体细则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关联五法》,这部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没有采取有效防范个人信息流失的措施,将依法受到刑事惩罚。
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条文并不鲜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40部法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修正案(七)也被认为是个人信息立法的标志性事件。而需要正视的另一个事实是,相关法律分散过广,而层级偏低。
工信部直属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日前透露,他们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稱《指南》)已正式通过评审,正报批国家标准。指南提出“最少够用原则”、个人信息用后应立即删除。 同时,决定在全行业开展为期3个月的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要求运营商尽快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垃圾短信发端、收端过滤系统,对利用自有端口、行业端口开展短信群发业务的进行白名单管理。
新媒体发展一日千里,信息安全迫在眉睫。尽管我们的脚步相对迟滞,行业规范欲说还休,技术标准姗姗来迟,专门法律难以出台,个体自律任重道远,但无论如何,《指南》的出台不失为向正确方向迈出的一大步,其展示的目标指向清晰准确---拯救我们的“秘密”,刻不容缓!
垃圾短信从哪里来?又如何到达我们的手机?我们的私人信息被谁出卖?这些问题已成挥之不去的烦恼,频繁纠缠着每一位手机用户。
数字化技术与通讯技术的革命,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空间---看似虚拟、实则真切的社会场域。人们享受着高科技便利之时,也被深深地卷入:网络上无所不在的数字信息让人类的生活无所遁形。诚如媒介哲学家麦克卢汉所言:媒介成了人体的延伸。
网络与生俱来的特质---开放与自由---带来了高度的
风险。尤其当与公民个体休戚相关的私密信息被泄露与滥用之时,可能会酿成公众安全事件。2011年12月,国内最大的程序员网站--- CSDN的数据库遭到黑客攻击,涉及600余万用户的信息被泄露。被随意传阅的用户名和密码,如果在互联网上恣意蔓延,就等于埋下一个个未知的安全隐患。
在网络空间里,开放意味着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的可能,自由象征着不同动机和目的的传播行为都会发生。这种高度包容性的媒介形态一旦与传统社会的秩序和规范遭遇,各种冲突就难免会发生。
对公众而言,垃圾短信泛滥所折射的,是一个更实质的问题:当网络等新兴媒介模糊了公域与私域的界限时,行为如何规范?
传统社会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法规与伦理。这同样适用于网络社会。欧美发达国家,在构建网络空间的同时,亦步亦趋地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
美国在1974年《隐私法案》之后,于1998年发布《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此外还有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反网络欺诈法等多部专业法律相继问世。
德国在1970年颁布了 《个人资料保护法》,1977年生效的 《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旨在消除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 “个人隐私”所造成的侵害,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个人隐私。同一年还颁布了《联邦数据保护法》,并于2001年和2006年根据欧盟的新规定两次修订这部法律。
日本则在上世纪80年代颁布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相关法案,对个人信息泄露和买卖等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2003年,再次出台了包含具体细则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关联五法》,这部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没有采取有效防范个人信息流失的措施,将依法受到刑事惩罚。
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条文并不鲜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40部法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修正案(七)也被认为是个人信息立法的标志性事件。而需要正视的另一个事实是,相关法律分散过广,而层级偏低。
工信部直属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日前透露,他们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稱《指南》)已正式通过评审,正报批国家标准。指南提出“最少够用原则”、个人信息用后应立即删除。 同时,决定在全行业开展为期3个月的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要求运营商尽快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垃圾短信发端、收端过滤系统,对利用自有端口、行业端口开展短信群发业务的进行白名单管理。
新媒体发展一日千里,信息安全迫在眉睫。尽管我们的脚步相对迟滞,行业规范欲说还休,技术标准姗姗来迟,专门法律难以出台,个体自律任重道远,但无论如何,《指南》的出台不失为向正确方向迈出的一大步,其展示的目标指向清晰准确---拯救我们的“秘密”,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