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供”伤害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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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虽然从不抽烟,也不嗜酒,但活在当下,也少不了要和中国“人情”文化的重要载体——烟与酒打交道,因此也有幸“见识”了白条烟、内部酒等所谓“特供”与“专供”产品。后来发现,不仅是烟酒,哪怕是日常生活必需的柴米油盐,也有不少冠上了“国宴专供”、“内部特供”的头衔,而打上“××海”、“××堂”、“××台”旗号的,更是不在少数。
  初次接触,第一反应就是不由得感慨国人千年不改的对权力的盲目跟风和顶礼膜拜,仿佛用上深宅大院里的“特供”与“专供”,就代表了身份、地位乃至那一点点不太说得出口来的小虚荣、小虚伪。皇权至上的社会,各地臣民莫不以向君王上供“贡品”为荣,如果还能博得龙颜大悦甚至拿到御笔题词,那就更了不得了——“皇帝尝(用)了都说好”,还有什么比这更好的招徕生意人气的招牌和广告?当今虽说是人民的共和国,但这般封建遗毒似乎犹存。姑且不说各地以“贡品”为名的土特产,长久以来形成的口碑经过“贡品”二字升华也算是“历史遗产”吧;但这些新发明出来的“特供”与“专供”,又暗示和折射出我们怎样的病态心理?使用皇帝使用的东西,也就有了当皇帝的感觉;使用了国家机关的“专供”,也就享受了官员的待遇——“特供”与“专供”暗含的不正是“官重民轻”、“高人一等”这样一种陈旧的、与现代平等原则背道而驰的等级观念?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都成为禁语,违者将受重罚。笔者才忽然意识到,这还不光光是一个国民文化心理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自生效以来就因为一直没有清晰、权威的解释,一直在被虚置着,成为悬在“特供”与“专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次工商总局扬剑出鞘,应该不能算是“及时执法”了,最多只能说是“果断叫停”。
  从通知的内容和有关解读来看,此次叫停的重要原因是商家以“特供”、“专供”为名做广告,贬损了国家机关的信用。就和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叫停“免检”产品的理由一样,任何商品,尤其是食品,在投入市场之前,都必须经过严格、客观、中立、权威的质量检测,国家机关不能给任何企业做信用的背书。如果“免检”、“特供”、“专供”产品出了质量问题,相关的国家机关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有偿“授权”企业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与国家机关有关的“办公场所”、“活动场所”招牌的行为,更是将国家机关置于微妙而尴尬的角色——国家机关是公共服务性的,绝非营利性的,一旦与特定的企业与产品捆绑在一起,势必模糊、混淆政府与企业在市场中的不同角色,使得国家机关的信用泛商品化,不仅会引发公民对“权钱交易”的合理怀疑,更会对其执法的客观、中立产生极强的不信任感。从这个角度看,此次叫停实在是大快人心,虽不及时,但很必要。
  不过通知中关于责任追究的一句话——“并非专供国家机关却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的,将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则又有狗尾续貂之嫌,让笔者忧心忡忡。这似乎隐含着另外一层意思,即确实是专供国家机关,没有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的,将不会从重处罚。这是否变相承认,只要“特供”、“专供”没有贬损国家机关的信用,将依然被认定合理乃至合法?除了国家信用,“特供”、“专供”还伤害了什么?
  市场经济是平等、开放、透明经济,不应存在“特殊”与“一般”、“专供”与“普供”之分。谁在市场竞争中有良好的信誉,比别人更注重质量、价格、服务,谁就应该赢得市场。但那些未能获得有关国家机关青睐,无权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的企业而言,在与这些“特供”、“专供”商品开展市场竞争时,只能处于极为不利的竞争地位。在商品上打上国家机关的标记,本身就不符合市场经营的规则,这意味着特定企业的信用受到了国家机关的特别担保,将获得消费者更多的信任和追捧,这无疑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而对于有着特定需要的消费者来说,面对复杂、不透明,且不向公众开放的“特供”、“专供”商品市场,如果没有内部人的关照,就很有可能花费同样甚至更高的代价,还是不能像“特供”与“专供”对象一样买到相同的商品。事实上很多“特供”与“专供”对象基本不用自掏腰包就能拥有商品。相同的交易条件却因有关商家的权力“势利眼”得到差别待遇,这岂不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公然侵犯?
  在公开市场之外,隐性的“特供”、“专供”市场的长期存在乃至蓬勃发展、欣欣向荣,一方面反映了等级观念和计划经济的顽固残留,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严守本分的法治政府、崇尚平等的市民阶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有待我們继续为之奋斗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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