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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院调解兼具司法与替代性解纷机制两种特征,从ADR的角度看法院调解,法院调解与其他非诉解纷机制一样具有相同的制度补充机能,也完全可以主动用来将正义因素吸收进法治体系中,并增加法治中的自治因素。在宏观结构上对于法院调解制度所作的正当性论证,还有助于从微观层面上切实地设计出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在合意性和效益性之外,强调其差异性、科学化和自治性,以改善以往实践中的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