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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产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和调解工作的典型代表。在当下,这种审判方式对我们的司法制度有无借鉴意义?从法理角度分析,很多理念和审判实践都有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就通过考察这一审判方式的历史和社会环境来探究其对今天的审判工作的借鉴意义,以及分析其与法制和法理相冲突的层面。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司法独立;司法的中立性;群众路线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1
一、司法精神的传承
对法律的理解和原则的坚守以及严格依法执法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华。著名的华池县封捧与张柏上诉案。原审仅仅拘泥于封彦贵的控告,而未能领会婚姻的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以为原有婚约解除之后的抢亲当然违法。与没有了解内幕有一定关联,更多层面上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运用不当所致。马锡五就善于抓住本案关键,这可能与马锡五的法律素养有莫大关系。我们有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律文本字面不难理解,但能系统把握法律的精神,遵循原则,正确的运用法律却非易事。
二、特殊时代环境造就之产物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与抗日根据地实行有别与国民党的先进社会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密不可分。同时,当时的司法制度环境就决定了要走群众路线,正如1945年12月29日陕甘宁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指出的“总精神即是联系群众,调查审讯都有群众参加,竭力求得全面正确,是非曲直摆在明处。”[2]当时整风运动也为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滋养,那种司法为民的的观念得到了有力的贯彻。总之,离开这些背景因素,马锡五审判方式就难以产生,更难以彰显它的时代价值和深远意义。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认识
(一)审判模式的改变促使我们思考主动司法的合理性
在抗日战争时期,司法审判制度还是纠问式,即以法官为中心,当事人处于被动消极地位。而如今我们采用以纠问式为主,兼英美当事人主义,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采纳其中张关键看其是否符合法理依据。而不是仅仅对法官裁判起到参考作用。当然司法的权威和法治理念的深入和法律的得力贯彻众多因素密切相关,但不得不承认司法不独立就无从谈起法治。这种行政与司法混同今天要不得,何况我们今天在司法独立方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为了加深法律的信仰和依法治国,就要在司法独立和司法中立上面花大力气。
(二)巡回审判的现实困境
巡回就审的审判方式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已出现,与古代的钦差和巡按有很大不同。至于抗日民主政权制定了关于巡回审判的专门法规《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淮海区巡回审判办法》,将巡回就审方式发展为巡回审判制度和就地审判制度。[3]与英国普通法形成过程中的巡回审判有着本质区别,从实务方面看,如今法院的工作量之大,巡回审判不可避免分散司法工作者的精力,不利于处理众多案件,难以应付繁重的审判任务。从法理上分析,司法的本质被动性是任何时候需要尊重和加以落实的。英国的巡回审判也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产物,马锡五巡回方式更有他的特定历史作用。何况如今司法制度和队伍建设比抗日要完善的多,乡镇的人民法庭就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够承担其审理简易案件的任务,但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在如今已无多大适用空间。
(三)简化审判手续务必于法有据且慎重
由于陕甘宁边区政府废除了国民党法院实行的形式机械、手续繁琐的诉诉程序和难以胜数的诉讼费用,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从受理案件一直到判决,一切要便利于当事人”[4]。我们一直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长期的法律实践已经更加淡化了我们的程序意识。法治的成熟需要对程序的完善,程序也对司法起到了规制作用。那种战时的简化手续今天不可简单模仿。甚至,手续不可简化,一切司法活动都要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和精神,依程序办事,切实规范司法活动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法的出台姗姗来迟,对我们在短期内建立合理的程序法则和时间无疑是巨大挑战。更使得法律工作者切实尊重程序,在法律程序的大前提下展开工作。
(四)探索群众路线在新时下的实现方式
群众路线是我党斗争法宝,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群众路线的典型。战时条件下,依靠群众就越显得重要。途径也多样化,如通过群众了解案情、听取群众意见和体会,这与当时贫乏的司法资源和手段是分不开的,而不必责难其是否遵循法治理念。马锡五本人就讲过“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正是听取了群众意见,处理方案及结果自然受群众欢迎,在发挥司法的功用方面肯定效果显著。但很多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是否需要听取群众意见,我始终持保留态度。国情是必须加以考虑的,这在立法阶段已经考虑在内了,司法过程就是依法办事,刑事案件照顾“民愤”,对法律是变相扭曲甚至是践踏,法律就是通过实施来发挥作用的,制定法律就是通过运用对社会关系发挥调整作用的。群众意见不是一概不听,他们对司法的感受和法律实施状况有发言权。当然还可以探索其他实施方式,这个需要司法实践加以充实,因为很多问题是在立法和理论探讨中不易发现的。机械照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群众路线切不可取。
四、结语
如今法治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有理由吸取历史上优秀的制度为我所用,对其不合时宜的理念和做法加以批判和摈弃。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对我们的司法制度创新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可以学习和借鉴的。正是通过其于法治理念和目前制度的冲突来丰富法治理念的内涵,有利于在实践中加以圆满。我们不为了批判而批判,没有吸收的批判是没有意义的。法律需要被信仰,法治需要被传承,我们正是要研究法制史来剖析历史上的亮点与我们的已有观念进行碰撞,更稳妥有力的推进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总结[J].1945,12,29.
[2]中国法制史[J].法制出版社,2007.
[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J].抗日根据地政策条例汇集,1942.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司法独立;司法的中立性;群众路线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1
一、司法精神的传承
对法律的理解和原则的坚守以及严格依法执法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华。著名的华池县封捧与张柏上诉案。原审仅仅拘泥于封彦贵的控告,而未能领会婚姻的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以为原有婚约解除之后的抢亲当然违法。与没有了解内幕有一定关联,更多层面上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运用不当所致。马锡五就善于抓住本案关键,这可能与马锡五的法律素养有莫大关系。我们有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律文本字面不难理解,但能系统把握法律的精神,遵循原则,正确的运用法律却非易事。
二、特殊时代环境造就之产物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与抗日根据地实行有别与国民党的先进社会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密不可分。同时,当时的司法制度环境就决定了要走群众路线,正如1945年12月29日陕甘宁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指出的“总精神即是联系群众,调查审讯都有群众参加,竭力求得全面正确,是非曲直摆在明处。”[2]当时整风运动也为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滋养,那种司法为民的的观念得到了有力的贯彻。总之,离开这些背景因素,马锡五审判方式就难以产生,更难以彰显它的时代价值和深远意义。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认识
(一)审判模式的改变促使我们思考主动司法的合理性
在抗日战争时期,司法审判制度还是纠问式,即以法官为中心,当事人处于被动消极地位。而如今我们采用以纠问式为主,兼英美当事人主义,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采纳其中张关键看其是否符合法理依据。而不是仅仅对法官裁判起到参考作用。当然司法的权威和法治理念的深入和法律的得力贯彻众多因素密切相关,但不得不承认司法不独立就无从谈起法治。这种行政与司法混同今天要不得,何况我们今天在司法独立方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为了加深法律的信仰和依法治国,就要在司法独立和司法中立上面花大力气。
(二)巡回审判的现实困境
巡回就审的审判方式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已出现,与古代的钦差和巡按有很大不同。至于抗日民主政权制定了关于巡回审判的专门法规《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淮海区巡回审判办法》,将巡回就审方式发展为巡回审判制度和就地审判制度。[3]与英国普通法形成过程中的巡回审判有着本质区别,从实务方面看,如今法院的工作量之大,巡回审判不可避免分散司法工作者的精力,不利于处理众多案件,难以应付繁重的审判任务。从法理上分析,司法的本质被动性是任何时候需要尊重和加以落实的。英国的巡回审判也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产物,马锡五巡回方式更有他的特定历史作用。何况如今司法制度和队伍建设比抗日要完善的多,乡镇的人民法庭就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够承担其审理简易案件的任务,但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在如今已无多大适用空间。
(三)简化审判手续务必于法有据且慎重
由于陕甘宁边区政府废除了国民党法院实行的形式机械、手续繁琐的诉诉程序和难以胜数的诉讼费用,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从受理案件一直到判决,一切要便利于当事人”[4]。我们一直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长期的法律实践已经更加淡化了我们的程序意识。法治的成熟需要对程序的完善,程序也对司法起到了规制作用。那种战时的简化手续今天不可简单模仿。甚至,手续不可简化,一切司法活动都要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和精神,依程序办事,切实规范司法活动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法的出台姗姗来迟,对我们在短期内建立合理的程序法则和时间无疑是巨大挑战。更使得法律工作者切实尊重程序,在法律程序的大前提下展开工作。
(四)探索群众路线在新时下的实现方式
群众路线是我党斗争法宝,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群众路线的典型。战时条件下,依靠群众就越显得重要。途径也多样化,如通过群众了解案情、听取群众意见和体会,这与当时贫乏的司法资源和手段是分不开的,而不必责难其是否遵循法治理念。马锡五本人就讲过“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正是听取了群众意见,处理方案及结果自然受群众欢迎,在发挥司法的功用方面肯定效果显著。但很多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是否需要听取群众意见,我始终持保留态度。国情是必须加以考虑的,这在立法阶段已经考虑在内了,司法过程就是依法办事,刑事案件照顾“民愤”,对法律是变相扭曲甚至是践踏,法律就是通过实施来发挥作用的,制定法律就是通过运用对社会关系发挥调整作用的。群众意见不是一概不听,他们对司法的感受和法律实施状况有发言权。当然还可以探索其他实施方式,这个需要司法实践加以充实,因为很多问题是在立法和理论探讨中不易发现的。机械照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群众路线切不可取。
四、结语
如今法治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有理由吸取历史上优秀的制度为我所用,对其不合时宜的理念和做法加以批判和摈弃。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对我们的司法制度创新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可以学习和借鉴的。正是通过其于法治理念和目前制度的冲突来丰富法治理念的内涵,有利于在实践中加以圆满。我们不为了批判而批判,没有吸收的批判是没有意义的。法律需要被信仰,法治需要被传承,我们正是要研究法制史来剖析历史上的亮点与我们的已有观念进行碰撞,更稳妥有力的推进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总结[J].1945,12,29.
[2]中国法制史[J].法制出版社,2007.
[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J].抗日根据地政策条例汇集,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