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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5)01-000-01
摘 要 文章运用网络查询法和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赛事转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 有偿转让 开发对策
一、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及其销售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是体育组织或赛事主办单位举办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时,许可他人进行电视报道、现场直播、转播、录像等,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围绕着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世界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它不仅体现了公认的市场价值规律的法则,自觉遵守着全世界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同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电视转播权也得到了相应法律的保护。
由于转播体育赛事能够吸引更多观众的目光,电视的收视率自然提高,特别是一些大众喜爱、竞争激烈的运动项目的转播,促进了体育广告、体育赞助和体育彩票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比赛越精彩、播出时间越长、收视率越高、电视台的收益也越高,应当说转播精彩的体育赛事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与电视机构双赢的选择,因而也成就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越来越多的电视媒体不断加入到电视转播权购买者的行列。
二、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开发存在的问题
自1994年中国足球联赛有偿转让了电视转播权之后,我国的体育赛事以及在我国举办的体育赛事都尝试进行了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并取得了一些成功。国内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也部分实现了由广告时段置换为货币支付,并且向境外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成功案例,取得电视转播权的电视机构也加大了二次转让的商业运作,获得了更大的商业利益,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在我国,无论是体育赛事的组织者,还是赛事转播权的购买者,在电视转播权的转让过程中以及在转播赛事的过程中都存在着观念意识不到位、侵权现象突出、商业运行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影响了电视转播权市场的正常开发与运行。
(一)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都没有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关于电视台对其录制的电视节目享有的允许他人转播的权利,但这并不能作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法律依据,因为该条款保护的是字面意义上的转播权,没有提到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字句[1]。目前体育赛事转播权转让实践中可以适用的法律只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部分规定。
(二)转播权的权利归属不清
产权明晰是产权得以存在与发挥作用的基础,科学的产权安排是合理分配收益的依据。然而,中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归属模糊不清,产权界定不明确[2]。职业体育赛事是由各个俱乐部和联赛共同组成,按照产权明晰原则,体育俱乐部作为职业体育的投资者应该拥有体育赛事转播权所有权,而主办单位的项目协会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项目协会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开发所得,应该与俱乐部共同分享售出的体育赛事转播权。然而,现实体育赛事转播权在转让时,俱乐部很难获得转播权的利益。
三、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开发对策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起保护作用的仅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通用法律,缺乏针对性较强的法律保障体系。而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对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目前尚未有具体的概念和规定,这对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国际奥委会通过多次修改《奥林匹克宪章》的有关条款,逐步确定、保护了国际奥委会对转播权的营销主体地位;美国的“版权法”保护了赛事拥有者营销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商业行为,“反垄断法”保护了电视转播市场的自由竞争,“反垄断豁免”保护了体育组织的集团利益,《业余体育法》鼓励支持了美国体育组织营销赛事转播权的快速发展[3]。对我国来说,在开发经营转播权之初,搞好相关立法十分必要,因此,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体育法》等相关法律,将“电视转播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列入《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中,并将营销电视转播权的相关条款补充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使其法制化。对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归属,在法律上可以作比较灵活的规定,但应明确主要归体育职业俱乐部所有。
(二)明确界定体育赛事的权利归属
明晰的产权关系将促进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因此,改革中国体育行政体制,进一步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转让中存在的各种经济关系、理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权归属、营销主体和利益主体等关键问题。首先,理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项目协会及运动管理中心和俱乐部的职责和定位。赋予俱乐部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决策权和收益权,俱乐部拥有赛事转播的经营权、决策权和部分收益权。其次,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通过理顺各机构的职责关系和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将有利于赋予俱乐部真正的决策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熊任翔.论比赛电视转播权的国际保护[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2] 裴洋.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2):52-57.
摘 要 文章运用网络查询法和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赛事转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 有偿转让 开发对策
一、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及其销售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是体育组织或赛事主办单位举办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时,许可他人进行电视报道、现场直播、转播、录像等,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围绕着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世界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它不仅体现了公认的市场价值规律的法则,自觉遵守着全世界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同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电视转播权也得到了相应法律的保护。
由于转播体育赛事能够吸引更多观众的目光,电视的收视率自然提高,特别是一些大众喜爱、竞争激烈的运动项目的转播,促进了体育广告、体育赞助和体育彩票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比赛越精彩、播出时间越长、收视率越高、电视台的收益也越高,应当说转播精彩的体育赛事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与电视机构双赢的选择,因而也成就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越来越多的电视媒体不断加入到电视转播权购买者的行列。
二、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开发存在的问题
自1994年中国足球联赛有偿转让了电视转播权之后,我国的体育赛事以及在我国举办的体育赛事都尝试进行了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并取得了一些成功。国内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也部分实现了由广告时段置换为货币支付,并且向境外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成功案例,取得电视转播权的电视机构也加大了二次转让的商业运作,获得了更大的商业利益,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在我国,无论是体育赛事的组织者,还是赛事转播权的购买者,在电视转播权的转让过程中以及在转播赛事的过程中都存在着观念意识不到位、侵权现象突出、商业运行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影响了电视转播权市场的正常开发与运行。
(一)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都没有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关于电视台对其录制的电视节目享有的允许他人转播的权利,但这并不能作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法律依据,因为该条款保护的是字面意义上的转播权,没有提到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字句[1]。目前体育赛事转播权转让实践中可以适用的法律只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部分规定。
(二)转播权的权利归属不清
产权明晰是产权得以存在与发挥作用的基础,科学的产权安排是合理分配收益的依据。然而,中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归属模糊不清,产权界定不明确[2]。职业体育赛事是由各个俱乐部和联赛共同组成,按照产权明晰原则,体育俱乐部作为职业体育的投资者应该拥有体育赛事转播权所有权,而主办单位的项目协会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项目协会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开发所得,应该与俱乐部共同分享售出的体育赛事转播权。然而,现实体育赛事转播权在转让时,俱乐部很难获得转播权的利益。
三、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开发对策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起保护作用的仅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通用法律,缺乏针对性较强的法律保障体系。而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对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目前尚未有具体的概念和规定,这对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国际奥委会通过多次修改《奥林匹克宪章》的有关条款,逐步确定、保护了国际奥委会对转播权的营销主体地位;美国的“版权法”保护了赛事拥有者营销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商业行为,“反垄断法”保护了电视转播市场的自由竞争,“反垄断豁免”保护了体育组织的集团利益,《业余体育法》鼓励支持了美国体育组织营销赛事转播权的快速发展[3]。对我国来说,在开发经营转播权之初,搞好相关立法十分必要,因此,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体育法》等相关法律,将“电视转播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列入《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中,并将营销电视转播权的相关条款补充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使其法制化。对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归属,在法律上可以作比较灵活的规定,但应明确主要归体育职业俱乐部所有。
(二)明确界定体育赛事的权利归属
明晰的产权关系将促进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因此,改革中国体育行政体制,进一步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转让中存在的各种经济关系、理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权归属、营销主体和利益主体等关键问题。首先,理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项目协会及运动管理中心和俱乐部的职责和定位。赋予俱乐部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决策权和收益权,俱乐部拥有赛事转播的经营权、决策权和部分收益权。其次,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通过理顺各机构的职责关系和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将有利于赋予俱乐部真正的决策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熊任翔.论比赛电视转播权的国际保护[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2] 裴洋.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2):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