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服务中的“道德风险”与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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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基层农业信息服务建设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但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基层农业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各级政府和信息中介组织)占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提供的农业信息鱼龙混杂,违约欺诈现象层出不穷,误农、坑农事件时有发生服务;信息的使用者农民又是一个弱势群体,相应法律制度的也不完善,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获取赔偿的成本较高,导致农民对信息服务望而止步,市场逐渐发生“逆向选择”,劣质信息充斥市场,农业信息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市场发展异常缓慢,严重影响了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阻碍了农业信息化的进程。本文通过对“道德风险”现象界定,分析产生的后果及探讨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基层农业信息服务中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在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或者说是当交易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隐藏行为。
  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相当普遍,可以说,只要有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在农村信息服务中,具体表现如下:
  1) 暴利:信息服务主体利用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关系,垄断的信息资源,制定垄断价格,获取超额利润;
  2) 恶意违约:当信息服务过程中,主体投资大于违约成本时,恶意违约,给客体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
  3) 不作为:当信息服务主(客)体面临可能的危害,阻止危害发生的成本大(小)于违约赔偿额时,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使对方受到了较大的损失;
  4) 欺诈:利用客体对信息资源性能、质量认识方面的缺陷,提供过期、劣质、假冒的信息,给信息服务客体造成利益损失;
  5) 搭便车:利用信息商品易复制、传播的特性,出售不属于自己知识产权或者没有处置权的信息商品获取利益。
  
  “道德风险”产生的影响
  
  2.1损害农民切身利益,降低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
  当道德风险损害农民利益,导致农业生产经营事故频繁发生时,信息服务主体获得短期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它会影响农民对信息的需求,农村信息服务主体的利润也必将大幅度降低,甚至亏损。更重要的是农业作为一个弱质的产业,抗风险能力较差,并且其生产周期长,当信息服务的“道德风险”行为一旦发生,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便会受到重创,甚至一蹶不振,农民受到的伤害是严重而深远的。
  2.2导致市场“逆向选择”,扭曲农业信息资源配置
  农村信息服务中的道德风险并不仅仅只是让主客体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还会导致的市场逆向选择, 让信息服务的客体对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主体产生不信任感,农民对信息商品的预期效用便大大降低,对商品的购买需求减少,引起价格下降,优质信息商品收益降低,退出市场,劣质信息充斥市场,最终劣质信息商品会把优质信息商品挤出市场,市场资源配置发生扭曲,农村信息服务市场也就逐渐萎缩。影响整个农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2.3增加信息交流难度,阻滞农业信息化进程
  由于基层农业信息服务的道德风险导致市场逆向选择,农民受到的损失不仅是经济利益,重要的是农民对农业信息失去信心,对农业信息在生产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增强农民抗风险的能力,增加农民的收入能力的認同大打折扣,农民参与农业信息化的热情受到冲击,增加农业信息的纵横交流的困难,为解决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和“科技入户”埋下障碍,严重影响农业信息化的进程。
  
  “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3.1人员因素
  3.1.1经营人员的专业素质低下是道德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大多数农村信息经营服务人员,是伴随农产品市场、信息中介组织等发育而出现的从事农村信息产品经营与服务的专兼业人员,是现代社会一个新的经营群体。农村信息服务人才尽管对农业技术较为熟悉,但对市场运作与经营管理缺乏经验;而农村信息经营人员多是从事某行业时间较长、自然分离出来的农民群体,并未受过专门训练,其知识面普遍狭窄,专业素质较低,是道德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3.1.2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是道德风险发生的诱因
  农民中的很多人文化素质不高。据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2)统计,2001年,农村劳动力中,不超过初中文化水平的占87.55%,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占11.90%,而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只占0.56%。文化素质的低下,不仅限制了农民对信息中所蕴涵的盈利机会的识别和把握,另一方面提高了他们获取和利用信息的经济成本和代价,同时还加剧了与信息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3.2信息的特殊属性
  3.2.1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给 “道德风险”创造了有利条件
  虽然信息可以被分割,可以是排他性的,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才能使特定的对象拥有,但是不幸的是,信息商品很容易被复制和共享。软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尽管制定了保护创造者知识产权的法律,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还是很广泛。据估计,美国的个人计算机上的软件有33%是非法复制下来的,在我国可能更高,这一点给农村信息服务“道德风险”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
  3.2.2信息商品的质量优劣难以判定使 “道德风险”有机可乘
  信息商品的质量是指信息商品通过其客观性能满足一定消费条件下某种信息需要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当信息商品的适用性、可靠性、新颖性等指标未达到公认的标准时,可以被认为质量有缺陷,但是由于信息商品的生产往往带有非重复性,很难建立起一套普遍适用的指标衡量体系,同时也很难建立衡量满足用户需求程度的标准,因此无法判定信息商品的质量高低。这一点使信息服务主体的“道德风险”有机可乘。
  3.2.3信息商品的保密性是“道德风险”滋生的温床
  信息商品是有保密性的,也就是说当消费者未付款或者未经授权使用之前,一般是不知道信息内容的,甚至只有在使用之后才能知道信息的效果。而信息服务主体通常是了解信息的具体情况,至少能够从以前的销售中清楚它的效用。因此信息的这一特点使农业信息中介和农民的信息不对称成为必然。
  3.3社会因素
  3.3.1市场经济不成熟,农业信息服务难以实现优胜劣汰
  首先,目前我国农业信息市场中的经营者, 还有不少尚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 没有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些信息服务机构依靠本部门的信息资源垄断一部分信息商品的生产,乘机肆意信息商品的抬高价格,造成不平等竞争。其次,农业信息商品的价格混乱,供求关系失调, 价格机制没能真正确立起来, 也就无法发挥其调节社会资源配置, 促进生产者改进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 引导并调节消费方向和结构的作用。最后,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完善,在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中就难以实行优胜劣汰, 也就无法将那些生产假、冒、伪、劣农业信息商品的农业信息机构和企业淘汰出去。
  3.3.2法律环境不完善,“道德风险”行为难以受到严历惩罚
  目前,我国大多数农业信息经营单位,大多并未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未能具备法律上规定的主体地位。在这种情况下, 知识产权被侵犯等现象屡有发生, 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机构加以监督, 农业信息服务就处于失控状态,某些企业打着“农业信息服务”的幌子从事欺诈行为。
  再者,虽然我国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等。但是由于农业信息商品的特殊性, 经营者不可能能事先提供信息商品中全部的信息给消费者,农业生产经营周期往往较长,消费者的权益很难依法得到保障。
  3.3.3信用体制不健全,农业信息服务缺乏自律
  目前,很多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对还只把信用等同于银行和政府之间信用,而与信息给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些经营者普遍追求短期利益,信用危机的表现更为明显。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机构和制度,又没有相应的自律措施, 社会没有一个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又由于现行的农业信息服务大多是由政府行为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改变而来, 市场不能发挥对其信用奖惩,导致农村信息服务行业“道德风险”行为的泛滥。
  3.3.4政府监管不到位,“道德风险”行为失控
  要顺利地实现农业信息化,对农业信息服务的管理则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因而政府理应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信息化发展中的引导、监督和调控职能。但是我国尚无对农业信息服务监管机构专门机构,多头管理导致交叉,效能低下。同时缺乏相关的人才,管理能力低下.法制不健全,使得政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可以说政府管理的缺失是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议与对策
  
  4.1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信息识别能力
  农民文化素质的高低与其抵抗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能力成正比的,与对农业信息的真伪、优劣的鉴别能力正相关,因此,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增强农民的信息意识可以有效地预防农业信息服务中出现的道德风险.另外,还要加大信息人才的培养力度,对农业信息服务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防止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杜绝误农、坑农事件发生.
  4.2创新农业信息服务模式,降低信息使用成本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改变过去农业信息服务主体单一、服务内容面狭窄、服务手段落后的现状,创新农业信息服务主体,拓宽信息服务范围以及信息服务途径,允许各种经济实体进入农村信息服务领域,采取灵活务实的措施吸引外资、民间资本以及各类风险基金、创业基金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防止农业信息垄断,促进竞争。提供农民优质农业信息,还要注意服务载体多样化发展,在发展网络信息服务的同时,重视,覆盖范围广,价格低廉的通信型信息服务系统、广播电视型信息服务系统、电子出版系统、电子图书馆系统等的建设,甚至广播电视网、乡村黑板报、各类农业报刊等信息服务载体。降低农民使用农业信息的成本,以加快信息服务主体的社会化进程。
  4.3加强法制建设,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信息服务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一定的政策法规环境。应加强农村信息市场的立法,并在制定信息发布规划、出台优惠政策、规范信息市场行为等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应制定、完善农业信息发布的标准与规范,加快信息发布立法步伐,减少信息发布的行政干预,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时效性。要加大农业信息标准制定和推行的力度,建立有利于維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农业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
  4.4培育企业信用制度,促进农业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首先,要建立一套完整而科学的农业信息服务企业评价体系,农村信息服务企业状况得不到科学的合理的评价,市场机制就不可能发挥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道德风险的行为就可能发生。其次,要成立独立的中介信用评价机构, 信用评价行为的本质也决定了该行为只能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 过去由主管部门进行的评价由于政绩等多方面的因素会造成偏差,影响农民的信任程度。最后,应该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农业信息服务企业的评估、管理、预警和查询系统,逐渐完善监控体系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村信息服务企业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形成守信农村信息服务企业得到褒扬和奖励,失信企业受到惩罚和制裁的机制,使农业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4.5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创造良好信息服务环境
  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的步伐,实现由过去的行政指令型向规范服务型转变,强化政府在农业信息服务中的监督管理职能。一是发挥政府的主导职能。各级政府在农业信息服务领域中要退出微观走向宏观,并在宏观领域发挥其主导作用。政府通过制定统一的农业信息服务目标、方针,组织落实信息服务任务,创造良好的信息服务环境,使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二是发挥政府的协调职能。农业信息服务涉及内容面广,实施起来综合交叉性强,因而需要多部门的协同参与和支持,这就要求政府发挥其协调职能,整合各类资源,形成信息服务的合力。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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