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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奉诏”乃至于“奉诏不谨”是汉代的政治罪名,但在政治运作中,“不奉诏”却有着实际上的生存空间。“不奉诏”可以划分为“军中权宜”、“拒绝任命与赐予”、“为国持正”、“政令失御”等四种类型。它们各有其特定的内涵与社会意义,特别是其中的“为国持正”型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关键的问题在于:当皇帝的意旨明显有失误的时候,朝臣的异议能否得到事实上的合法存在权。古代“开明政治”的标志之一,就是当政者对“异议”有较高的宽容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