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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公证是最新实行的《民法总则》所约定的,在成年人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所做的公证内容,这种公证内容实际上是对于自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监护人的规定,具有监护职责的法律效力.意定监护公证是适应我国目前老龄化社会问题不断加剧、老年人越来越多,照顾和监护老年人出现难题的一种非常实用的监护体制.本文希望能够从意定监护的概念和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角度出发,探讨在该体制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如何发挥公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预防养老纠纷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