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遵循了马克思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原理的。但“两个决不会”讲的是“社会形态”的更替问题,不是经济成分的安排问题;引用马克思“两个决不会”思想,来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是主观偏好性论断。
[关键词] “两个决不会”思想;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公有制比重
[中图分类号] A8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20-0024-02
最近拜读了发表于《理论前沿》2005年第20期的文章《马克思的“两个决不会”思想与现阶段我国的所有制改革》,由于文中注明作者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战略研究部部长,因而文章中所表述的理论观点和治学方法会让人格外注意。
该论文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两个决不会”思想的自觉运用与发展。根据“两个决不会”思想,“公有制比重的高低不是社会性质的决定因素,也不是共产党执政地位和政权合法性的决定因素”。
应当肯定,该论文所叙述的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的事实是存在的。也是理论界所公认的。但论文的理论逻辑、倾向和结论,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我国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实行改革开放,是不是对“两个决不会”思想的自觉运用?
可以肯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遵循了马克思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但“两个决不会”讲的是“社会形态”的更替问题,不是经济成分的安排问题。“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解放前的我国“社会形态”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它造成中国积贫积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消灭旧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建立新民主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并没有离开“两个决不会”的思想。不能认为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和提出初级阶段理论前,用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取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是背离了“两个决不会”思想。只有到改革开放,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才是自觉运用和回归到“两个决不会”思想。我国改革开放和确立初级阶段理论,并不是“社会形态”的复归,我国社会制度依然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两个决不会”思想中的第一个“决不会”引申到经济成分中来:在解放前的旧中国,在“三座大山”的压迫下,个体经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没有获得应有的发展。解放后的新中国,这类私有制经济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它们还能容纳生产力的继续发展。正是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但不能把后一个“决不会”引入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因为“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在我国出现,并要占主体地位。
如果硬套“两个决不会”,就会导致这样的理论观点:在我国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私有制社会形态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还没有发挥出来,因而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首先是作为其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应当过早地发展——即使不是“决不会出现”。而该论文的作者,正是循着这样的理论逻辑展开论述的。
二、公有制为主体是不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
该论文提出:依据马克思的“两个决不会”思想,可以从理论上说明,“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由此决定的生产方式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比重的高低看做是决定社会制度性质的事情,甚至看做是决定共产党领导权合法地位的事情,从而严重束缚了我国所有制改革的进程。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是似是而非的”。它还说:“根据马克思的基本立场、观点与方法,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规定,应当是其根本目的,而不应当是其手段和途径”。它认为所有制只是手段和途径。只有当生产力高度发达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难以容纳的时候,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需要。而在我国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差别,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其所有制形式的差别。这是什么意思呢?它是说: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也就是不应当把公有制作为现阶段社会主义的规定性和要求。“公有制比重的高低,不是社会性质的决定因素”。“国有经济比重的高低,也不是保证共产党执政地位和执政合法性的决定因素”。它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领导阶级和执政性质不同;二是其根本目的和最终理想不同。
否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该论文的中心思想。认为强调公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地位和作用“这种似是而非”的看法,“严重束缚了我国所有制改革的进程”。
该论文用自己虚构的所谓马克思用“两个决不会”补充和纠正了“两个必然”的一套理论设置,绕了很大的弯子,得出了否定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结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体系或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共产党宣言》强调指出:共产党人“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并明确提出,无产阶级要“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又指出:生产资料在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新社会制度的“全国性基础”。恩格斯于1890年8月21日致奥·伯尼克的信中说:社会主义社会“同现存制度(指资本主义制度——引者)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95年版,第693页)。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理论观点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一般原理提出的。不管历史条件有什么差别,只要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需要以公有制为基础。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们不应搞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而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但是,应当明确: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在邓小平理论和中央有关文件中,“公有制为主体”,也称“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它表明,“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主体。否定公有制经济,就是否定社会主义经济,否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还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可见,理论宣传中否定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违反我国的整体理论指导和宪法的。
上述该论文中,对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的论述,作了这样的主观随意性的说明:恩格斯指的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为进一步解放生产力而建立的社会制度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区别。而“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需要实行什么样的制度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种制度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是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也不可能给出明确的预言和论述。”它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其“所有制形式”,也就是说,不应当是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
这种见解不能成立。恩格斯所讲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是一般原理,并未区分生产力高度发达还是比较落后的国家。而且,就我国直到本世纪中叶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说,我国目前生产力的水平乃至再过二三十年后的水平,不会低于而是高于马克思和恩格斯150多年前所看到的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英国的水平。马、恩所讲的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是公有制,不能随意解释为只是对发达国家而言,不包括落后国家。只要了解马克思鉴于当时经济落后的俄罗斯存在公社土地公有制,就认为可以以此为基础,跨越“卡夫丁峡谷”,走向社会主义的思路,就会明白那种解释多么背离马克思的本意。
根据我国生产力落后的国情,毛泽东创立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即使我国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也需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强调指出:要使人民共和国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使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这一部分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关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问题,“必须确定:第一是国营工业生产,第二是私营工业的生产”。还指出:“在发展工业方向上,有些糊涂的同志认为主要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或者反过来,认为只要注意国营企业就够了,私营企业是无足轻重了,我们必须批判这些糊涂思想。”
从实际经济发展情况来看,远在进行“三大改造”时的1952年,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的比重已占41.5%,集体所有制经济占3.2%,公有制经济合占44.7%;在批发商业中,1952年,国营商业的比重占60.5%,合作社商业占2.7%,合计63.2%;在商业企业零售商品额中,国营商业占19.1%,合作社商业占23.5%,共占42.6%。这表明:在新中国建国初期的新民主主义制度中,也需要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发挥国有经济的领导或主导作用。
我国在三大改造后和改革开放前,曾过早地跨越了新民主主义制度,搞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脱离了我国的国情。改革开放以来,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调整所有制结构,恢复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但是,党中央始终不变的理论指导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邓小平反复强调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指出:“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又说:“我们的改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138、147、139页)邓小平把公有制为主体,确定为“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就是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表明,失去了公有制为主体,就失去了社会主义制度自身。
1995年6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重要的是要使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失去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不可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既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
党和国家的许多重要文件中,也反复强调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实行公有制为主体,“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关于发展国有经济,报告中指出: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
从以上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引用马克思的“两个决不会”思想,来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和作用,是毫无理论和事实根据的主观偏好性论断。既背离马、恩的理论思想,也背离毛泽东、邓小平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的有关观点,也背离江泽民和有关中央文件特别是国家宪法的理论指导。也脱离新中国建立以来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本文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柳波
[关键词] “两个决不会”思想;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公有制比重
[中图分类号] A8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20-0024-02
最近拜读了发表于《理论前沿》2005年第20期的文章《马克思的“两个决不会”思想与现阶段我国的所有制改革》,由于文中注明作者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战略研究部部长,因而文章中所表述的理论观点和治学方法会让人格外注意。
该论文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两个决不会”思想的自觉运用与发展。根据“两个决不会”思想,“公有制比重的高低不是社会性质的决定因素,也不是共产党执政地位和政权合法性的决定因素”。
应当肯定,该论文所叙述的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的事实是存在的。也是理论界所公认的。但论文的理论逻辑、倾向和结论,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我国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实行改革开放,是不是对“两个决不会”思想的自觉运用?
可以肯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遵循了马克思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但“两个决不会”讲的是“社会形态”的更替问题,不是经济成分的安排问题。“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解放前的我国“社会形态”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它造成中国积贫积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消灭旧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建立新民主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并没有离开“两个决不会”的思想。不能认为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和提出初级阶段理论前,用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取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是背离了“两个决不会”思想。只有到改革开放,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才是自觉运用和回归到“两个决不会”思想。我国改革开放和确立初级阶段理论,并不是“社会形态”的复归,我国社会制度依然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两个决不会”思想中的第一个“决不会”引申到经济成分中来:在解放前的旧中国,在“三座大山”的压迫下,个体经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没有获得应有的发展。解放后的新中国,这类私有制经济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它们还能容纳生产力的继续发展。正是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但不能把后一个“决不会”引入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因为“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在我国出现,并要占主体地位。
如果硬套“两个决不会”,就会导致这样的理论观点:在我国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私有制社会形态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还没有发挥出来,因而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首先是作为其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应当过早地发展——即使不是“决不会出现”。而该论文的作者,正是循着这样的理论逻辑展开论述的。
二、公有制为主体是不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
该论文提出:依据马克思的“两个决不会”思想,可以从理论上说明,“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由此决定的生产方式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比重的高低看做是决定社会制度性质的事情,甚至看做是决定共产党领导权合法地位的事情,从而严重束缚了我国所有制改革的进程。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是似是而非的”。它还说:“根据马克思的基本立场、观点与方法,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规定,应当是其根本目的,而不应当是其手段和途径”。它认为所有制只是手段和途径。只有当生产力高度发达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难以容纳的时候,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需要。而在我国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差别,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其所有制形式的差别。这是什么意思呢?它是说: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也就是不应当把公有制作为现阶段社会主义的规定性和要求。“公有制比重的高低,不是社会性质的决定因素”。“国有经济比重的高低,也不是保证共产党执政地位和执政合法性的决定因素”。它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领导阶级和执政性质不同;二是其根本目的和最终理想不同。
否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该论文的中心思想。认为强调公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地位和作用“这种似是而非”的看法,“严重束缚了我国所有制改革的进程”。
该论文用自己虚构的所谓马克思用“两个决不会”补充和纠正了“两个必然”的一套理论设置,绕了很大的弯子,得出了否定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结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体系或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共产党宣言》强调指出:共产党人“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并明确提出,无产阶级要“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又指出:生产资料在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新社会制度的“全国性基础”。恩格斯于1890年8月21日致奥·伯尼克的信中说:社会主义社会“同现存制度(指资本主义制度——引者)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95年版,第693页)。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理论观点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一般原理提出的。不管历史条件有什么差别,只要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需要以公有制为基础。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们不应搞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而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但是,应当明确: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在邓小平理论和中央有关文件中,“公有制为主体”,也称“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它表明,“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主体。否定公有制经济,就是否定社会主义经济,否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还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可见,理论宣传中否定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违反我国的整体理论指导和宪法的。
上述该论文中,对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的论述,作了这样的主观随意性的说明:恩格斯指的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为进一步解放生产力而建立的社会制度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区别。而“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需要实行什么样的制度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种制度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是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也不可能给出明确的预言和论述。”它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其“所有制形式”,也就是说,不应当是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
这种见解不能成立。恩格斯所讲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是一般原理,并未区分生产力高度发达还是比较落后的国家。而且,就我国直到本世纪中叶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说,我国目前生产力的水平乃至再过二三十年后的水平,不会低于而是高于马克思和恩格斯150多年前所看到的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英国的水平。马、恩所讲的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是公有制,不能随意解释为只是对发达国家而言,不包括落后国家。只要了解马克思鉴于当时经济落后的俄罗斯存在公社土地公有制,就认为可以以此为基础,跨越“卡夫丁峡谷”,走向社会主义的思路,就会明白那种解释多么背离马克思的本意。
根据我国生产力落后的国情,毛泽东创立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即使我国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也需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强调指出:要使人民共和国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使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这一部分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关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问题,“必须确定:第一是国营工业生产,第二是私营工业的生产”。还指出:“在发展工业方向上,有些糊涂的同志认为主要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或者反过来,认为只要注意国营企业就够了,私营企业是无足轻重了,我们必须批判这些糊涂思想。”
从实际经济发展情况来看,远在进行“三大改造”时的1952年,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的比重已占41.5%,集体所有制经济占3.2%,公有制经济合占44.7%;在批发商业中,1952年,国营商业的比重占60.5%,合作社商业占2.7%,合计63.2%;在商业企业零售商品额中,国营商业占19.1%,合作社商业占23.5%,共占42.6%。这表明:在新中国建国初期的新民主主义制度中,也需要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发挥国有经济的领导或主导作用。
我国在三大改造后和改革开放前,曾过早地跨越了新民主主义制度,搞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脱离了我国的国情。改革开放以来,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调整所有制结构,恢复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但是,党中央始终不变的理论指导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邓小平反复强调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指出:“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又说:“我们的改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138、147、139页)邓小平把公有制为主体,确定为“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就是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表明,失去了公有制为主体,就失去了社会主义制度自身。
1995年6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重要的是要使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失去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不可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既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
党和国家的许多重要文件中,也反复强调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实行公有制为主体,“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关于发展国有经济,报告中指出: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
从以上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引用马克思的“两个决不会”思想,来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和作用,是毫无理论和事实根据的主观偏好性论断。既背离马、恩的理论思想,也背离毛泽东、邓小平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的有关观点,也背离江泽民和有关中央文件特别是国家宪法的理论指导。也脱离新中国建立以来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本文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