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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权是指公民在科学研究中,由于阐明了前所未知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传统发现权制度建立在机械与化工等技术背景下,因此其对于发现权的定位已经无法适应新技术领域中对科学发现者的保护要求。为了保护科学发现人的财产及精神权利,激励更多的主体投身于科学发现基础研究领域,我们有必要就发现权的定位问题重新进行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