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回顾2007年1月1日,原告王宏祥受雇为被告宝鸡市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公司)的货车司机,与通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合同约定,通达公司应为王宏祥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但是,通达公司并没有为王宏祥办理工伤保险。2007年3月29日,王宏祥受通达公司指派,履行出车任务。在当晚20时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