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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在信用卡诈骗罪原有的四种法定行为基础上,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相关立法完善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如何依法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界定相关概念、明确定罪依据以及分析区分罪与非罪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可以对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