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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思想的根本目的在于“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2.军队高素质人才培养方面有较大缺口。目前,全国在28所地方高等院校设立了国防生选拔培训机构,数千名莘莘学子加入后备军官行列,并开始从地方招收士官和文职人员,初步形成了人才培养军民融合的局面。但从总体看,军队高素质专业人才缺口依然很大。因此,除了通过军事院校、部队实践和自学成才等途径之外,还应当将军事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国家教育的大系统,借助国民教育优势和地方科技优势,通过携手培养、联合科研等方法,把军队人才培养与国民教育结合起来,造就更多更好的高素质人才。
3.军队社会化保障与形势任务仍有差距。军队保障是军队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离不开社会的经济条件。信息化战争消耗量惊人,保障规模扩大,保障需求结构也日趋复杂,任何一支军队都不可能包揽所有保障任务。我军20世纪90年代初曾明确提出“逐步形成军民兼容的后勤保障体系”,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保障机构重叠、保障资源分散的现象未能彻底改观,必须加快依托社会实施保障的步伐,走勤俭建军的精兵之路。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1.增强军民融合的战略思维能力。 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军地双方必须善于用系统的、辩证的、发展的战略思维眼光看问题,立体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问题,变单向性思维为系统性思维。把经济社会工程和国防军事工程、民用设施与军用设施、边防建设与边疆建设摆到“一体两面”、“等高等重”的位置上来谋划布局,充分体现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全面性。要以开放的思维和视野面向整个社会,积极寻求地方人才、技术、资金、设施、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要以开放的胸襟和心态向地方共享共用部分军事设施,增强军地互动、军地交流、军民往来,巩固、深化军政军民关系。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军地双方要善于审时度势、超前打算,考虑问题应有前瞻性、长远性、可持续性,积极掌握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主动权,未雨绸缪、提前谋划,既抓住当前的局部问题,又考虑长远的全局利益,强化军地双方关联度,把好军民融合大方向,找准军民融合切入点,确保军民融合的高质量高效益。
2.走集约化军民融合道路。要坚持在军民融合过程中,能利用民用资源的就不自己铺摊子,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就不另起炉灶,能依托社会保障办的事就实行社会化保障,有效避免军地重复建设、分散建设的现象,促进国防资源和民用资源的相互融合和优化配置,使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生产力和战斗力,军地携手走出一条投入少、效益高的发展路子。为此,必须积极搭建军地资源共享平台、军民融合信息平台,广泛建立军地两用人才库、军地通用高新技术信息库等,达到资源共享、成果互用。国防建设则要充分利用地方在信息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把“战场建设”寓于经济建设之中,把军事人才培养寓于国民教育体系之中,把后勤保障寓于国民经济体系之中。
3.建立健全军民融合的体制机制。胡锦涛主席曾经指出,一些体制机制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成为影响军队建设的关键因素。要从根本上推动更高层次的军民融合,必须本着需求牵引、政府主导、市场驱动的原则,把体制机制建设作为关键,冲破体制瓶颈,来盘活全局。为此,一是要完善军民融合的顶层设计,使社会发展规划与军队战略规划在体制上实现对接,通过科学统筹和军地合理分工,提高发展规划的军民融合度。二是要设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军民融合协调机制,建立军民融合领导决策机构,建立各种联席会议制度、合署办公制度和定期沟通制度;三是要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应将军民融合以制度形式纳入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中,纳入党委政府年终工作考评内容,纳入人大监督执法范畴;四要完善军民融合拓展机制,要将军民融合的功能地位从战时应战、平时服务拓展到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上来,从而促进军民融合更高更深地发展。
4.完善军民融合的政策法规。当前军民融合发展面临的指导不够有力、关系不够顺畅、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奖惩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总的根子在于规范指导军民融合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必须依据《宪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抓紧制定关于军民融合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对现有政策法规进行认真审查,所有不利于军民融合式发展、军地一体化建设的,都要及时修订或废除,为军民融合式发展扫清政策法规障碍,使军民融合深化、细化、具体化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政策法规,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融合道路。为此,在政策完善方面,一是要制订适合军民融合的投资政策,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建设;二是要完善打破军品市场垄断的政策,将竞争真正引入到军品生产领域;三是要建设军民融合的利益补偿政策,从而切实调动相关单位参与军民融合的积极性。在法规完善方面,一是要尽快研究出台武器装备采购法、国防动员法、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条例等法规,为推进军民融合拓展新的法规保障形式;二是要及时修订完善与军民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家基本建设法、企业法、物权法、教育法、社会保障法、交通战备条例、人民防空法等,为推进军民融合提供新的法规支撑内容。
2.军队高素质人才培养方面有较大缺口。目前,全国在28所地方高等院校设立了国防生选拔培训机构,数千名莘莘学子加入后备军官行列,并开始从地方招收士官和文职人员,初步形成了人才培养军民融合的局面。但从总体看,军队高素质专业人才缺口依然很大。因此,除了通过军事院校、部队实践和自学成才等途径之外,还应当将军事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国家教育的大系统,借助国民教育优势和地方科技优势,通过携手培养、联合科研等方法,把军队人才培养与国民教育结合起来,造就更多更好的高素质人才。
3.军队社会化保障与形势任务仍有差距。军队保障是军队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离不开社会的经济条件。信息化战争消耗量惊人,保障规模扩大,保障需求结构也日趋复杂,任何一支军队都不可能包揽所有保障任务。我军20世纪90年代初曾明确提出“逐步形成军民兼容的后勤保障体系”,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保障机构重叠、保障资源分散的现象未能彻底改观,必须加快依托社会实施保障的步伐,走勤俭建军的精兵之路。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1.增强军民融合的战略思维能力。 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军地双方必须善于用系统的、辩证的、发展的战略思维眼光看问题,立体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问题,变单向性思维为系统性思维。把经济社会工程和国防军事工程、民用设施与军用设施、边防建设与边疆建设摆到“一体两面”、“等高等重”的位置上来谋划布局,充分体现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全面性。要以开放的思维和视野面向整个社会,积极寻求地方人才、技术、资金、设施、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要以开放的胸襟和心态向地方共享共用部分军事设施,增强军地互动、军地交流、军民往来,巩固、深化军政军民关系。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军地双方要善于审时度势、超前打算,考虑问题应有前瞻性、长远性、可持续性,积极掌握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主动权,未雨绸缪、提前谋划,既抓住当前的局部问题,又考虑长远的全局利益,强化军地双方关联度,把好军民融合大方向,找准军民融合切入点,确保军民融合的高质量高效益。
2.走集约化军民融合道路。要坚持在军民融合过程中,能利用民用资源的就不自己铺摊子,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就不另起炉灶,能依托社会保障办的事就实行社会化保障,有效避免军地重复建设、分散建设的现象,促进国防资源和民用资源的相互融合和优化配置,使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生产力和战斗力,军地携手走出一条投入少、效益高的发展路子。为此,必须积极搭建军地资源共享平台、军民融合信息平台,广泛建立军地两用人才库、军地通用高新技术信息库等,达到资源共享、成果互用。国防建设则要充分利用地方在信息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把“战场建设”寓于经济建设之中,把军事人才培养寓于国民教育体系之中,把后勤保障寓于国民经济体系之中。
3.建立健全军民融合的体制机制。胡锦涛主席曾经指出,一些体制机制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成为影响军队建设的关键因素。要从根本上推动更高层次的军民融合,必须本着需求牵引、政府主导、市场驱动的原则,把体制机制建设作为关键,冲破体制瓶颈,来盘活全局。为此,一是要完善军民融合的顶层设计,使社会发展规划与军队战略规划在体制上实现对接,通过科学统筹和军地合理分工,提高发展规划的军民融合度。二是要设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军民融合协调机制,建立军民融合领导决策机构,建立各种联席会议制度、合署办公制度和定期沟通制度;三是要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应将军民融合以制度形式纳入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中,纳入党委政府年终工作考评内容,纳入人大监督执法范畴;四要完善军民融合拓展机制,要将军民融合的功能地位从战时应战、平时服务拓展到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上来,从而促进军民融合更高更深地发展。
4.完善军民融合的政策法规。当前军民融合发展面临的指导不够有力、关系不够顺畅、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奖惩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总的根子在于规范指导军民融合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必须依据《宪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抓紧制定关于军民融合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对现有政策法规进行认真审查,所有不利于军民融合式发展、军地一体化建设的,都要及时修订或废除,为军民融合式发展扫清政策法规障碍,使军民融合深化、细化、具体化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政策法规,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融合道路。为此,在政策完善方面,一是要制订适合军民融合的投资政策,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建设;二是要完善打破军品市场垄断的政策,将竞争真正引入到军品生产领域;三是要建设军民融合的利益补偿政策,从而切实调动相关单位参与军民融合的积极性。在法规完善方面,一是要尽快研究出台武器装备采购法、国防动员法、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条例等法规,为推进军民融合拓展新的法规保障形式;二是要及时修订完善与军民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家基本建设法、企业法、物权法、教育法、社会保障法、交通战备条例、人民防空法等,为推进军民融合提供新的法规支撑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