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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能否要求抚养一直由公公婆婆抚养的子女?
云浮市新兴县读者婉儿陈述:
我是农村户口,嫁入一家非农业户口家庭,丈夫是家中惟一的男丁。婚后,我产下一子。由于工作关系,孩子一直由婆婆照顾。我丈夫2007年9月患重病,2008年2月去世。由于丈夫生病期间的治疗费用很高,我已欠下几万元外债,没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此,仍由我婆婆照顾孩子,并出抚养费至今。我丈夫去世后,婆婆带着孩子去了她女儿家。2008年9月份到了孩子上幼儿园的年龄,我想尽做母亲的责任,把孩子带在我身边抚养,可是,我婆婆坚持要孩子在她女儿家附近的幼儿园就读,每月只安排一天时间让我和孩子见面。请问:1.丈夫去世后,孩子的抚养权属于我吗?我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没有钱请律师,该怎么办?2.我可以带走孩子独立生活吗?3.我已打算不改嫁,不生育,计生部门或者居委会有什么优待政策或补助吗?若有,我该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4.因为我要带走孩子,婆婆定会收起家里的户口本,我该怎样将我和孩子的户籍和家里的户口分离,独立成一个户口本?
答:1.你丈夫去世后,你们所生子女应当由你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你丈夫去世了,你们的子女应当由你抚养。如果你无法从你婆婆处要回孩子,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你抚养。你们当地的司法局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没钱请律师的话,你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律师帮助你。
2.你可以带走孩子独立生活。你有权利选择抚养孩子的地方,不过要有益于孩子的成长。
3.国家对独生子女给予经济补助,不过很少,一般为每月10元,各地规定略有不同。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或奖励金。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4.你嫁入夫家后,已经入非农业户口,你丈夫去世,你可以向你现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将你与你的孩子的户口与家里的户口本分离。
2.工地不定期上班,
能否领取停工时的工资?
东莞市读者谢彬陈述:
我是一名建筑工人,每天工作9小时。我没有和老板签合同,老板也不叫我们签合同,这是工地普遍现象。工地有时没事做停工,我们能否领取停工工资?此外,我们没有法定节假日,只要有事做,每天都要上班,这样能否享受《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工资补贴呢?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建筑业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此,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一般要根据劳动合同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对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应立即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并就工资等问题协商一致。
3.法定假日是每一位劳动者都享有的假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由于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不能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如果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加班、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就不执行上述规定;否则,要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加班费。
特约主持:赵平
E-mail:jmwyflyz@126.com
云浮市新兴县读者婉儿陈述:
我是农村户口,嫁入一家非农业户口家庭,丈夫是家中惟一的男丁。婚后,我产下一子。由于工作关系,孩子一直由婆婆照顾。我丈夫2007年9月患重病,2008年2月去世。由于丈夫生病期间的治疗费用很高,我已欠下几万元外债,没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此,仍由我婆婆照顾孩子,并出抚养费至今。我丈夫去世后,婆婆带着孩子去了她女儿家。2008年9月份到了孩子上幼儿园的年龄,我想尽做母亲的责任,把孩子带在我身边抚养,可是,我婆婆坚持要孩子在她女儿家附近的幼儿园就读,每月只安排一天时间让我和孩子见面。请问:1.丈夫去世后,孩子的抚养权属于我吗?我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没有钱请律师,该怎么办?2.我可以带走孩子独立生活吗?3.我已打算不改嫁,不生育,计生部门或者居委会有什么优待政策或补助吗?若有,我该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4.因为我要带走孩子,婆婆定会收起家里的户口本,我该怎样将我和孩子的户籍和家里的户口分离,独立成一个户口本?
答:1.你丈夫去世后,你们所生子女应当由你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你丈夫去世了,你们的子女应当由你抚养。如果你无法从你婆婆处要回孩子,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你抚养。你们当地的司法局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没钱请律师的话,你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律师帮助你。
2.你可以带走孩子独立生活。你有权利选择抚养孩子的地方,不过要有益于孩子的成长。
3.国家对独生子女给予经济补助,不过很少,一般为每月10元,各地规定略有不同。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或奖励金。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4.你嫁入夫家后,已经入非农业户口,你丈夫去世,你可以向你现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将你与你的孩子的户口与家里的户口本分离。
2.工地不定期上班,
能否领取停工时的工资?
东莞市读者谢彬陈述:
我是一名建筑工人,每天工作9小时。我没有和老板签合同,老板也不叫我们签合同,这是工地普遍现象。工地有时没事做停工,我们能否领取停工工资?此外,我们没有法定节假日,只要有事做,每天都要上班,这样能否享受《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工资补贴呢?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建筑业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此,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一般要根据劳动合同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对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应立即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并就工资等问题协商一致。
3.法定假日是每一位劳动者都享有的假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由于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不能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如果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加班、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就不执行上述规定;否则,要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加班费。
特约主持:赵平
E-mail:jmwyfly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