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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票据是目前被广泛使用却又与发票有着不同性质的凭证,刑法第209条规定了伪造、擅自制造和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及应受罚责.未将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纳入犯罪客体的范围及未对"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进行界定是该法条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不足的具体表现,为实现有法可依、罪刑相当,对该法条有完善和修改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