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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对于如何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研究集中于对策性研究上,其大多关注应然层面的不足,提出的对策不具有实效性。研究方法上固守规范法学的分析方法,限制了研究的深度。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因利益需求而架空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客观义务的规定,分段流水式的诉讼结构使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检警关系是制约客观义务的天然屏障,“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裁判方式这四点原因是造成客观义务形同虚设、难以实现的深层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