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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部分与整体的内在联系、部分在整体中的作用的角度探讨了集合体与系统的关系,指出:系统与集合体都是由达到一个起码数量的若干部分之和的特性;但系统对部分有较严格的量的规定性和结合方式的规定性,构成系统的部分可以是子系统或不同性质的部分,构成集合体的部分则是同类性质的个体。所以集合体与系统是两种不同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