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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告登记中“不发生物权效力”的理解应按照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做出区分。在债权形式主义下,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效力的立法具有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以及登记禁止的选择,为立法价值导向的问题;在债权意思主义下,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效力的实现应以交易行为的无效为宜。预告登记权利保全效力的发生以债务人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妨害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的实现为条件,因此,就同一不动产多次设定抵押权及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时,并不存在权利保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