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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对信用交易打开了闸门,但仅仅是信用交易的“开口法”,《证券法》没有对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对信用交易的规制完全交给行政法规或规章,导致对信用交易规制的制度效力低下,不能有效地规制信用交易。为了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应该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对信用交易的各项基本制度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