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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在实践中联系密切,但理论和实务界却少有将二者结合研究之惯例。从诉讼法角度来看,二者关系经历了几个阶段:从混沌一体到诉讼法独立地位的确立,从相对分立到理论研究上的截然割裂。事实上,在刑事法律的整体场域之下,认识和研究他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使这种泾渭分明最终走向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交融汇合,才是二者关系的应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