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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8日晚8时,原告李某丈夫赵某驾车沿某国道由西向东行至某村西侧时,撞在路面上的一堆建筑垃圾上致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2日死亡。垃圾倾倒者已无法查找。原告依《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以该市公路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该市公路局赔偿损失。公路局则答辩称,公路清障是该市公安局交警队的职责,不应由公路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