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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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立法大一统模式下,行政犯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刑法修正中不免要寻求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规范衔接.但从“立法参与主体、立法时间顺序以及立法理由说明”等多个维度来看,刑法与其他部门立法相互脱节,呈现出“分割式”立法局面;规范衔接的良好愿景实际上表现为刑法一厢情愿地“机械对接”,不仅未能在实质上产生“衔接”效果,反而引发规范用语表述不一致、立法事实不清晰及法益定位不明确等现实问题.直观来看,引入附属刑法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但因立法思维惯性与立法技术的制约,短期内难以付诸立法实践.目前,可通过协同立法模式克服“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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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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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立法大一统模式下,行政犯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刑法修正中不免要寻求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规范衔接.但从“立法参与主体、立法时间顺序以及立法理由说明”等多个维度来看,刑法与其他部门立法相互脱节,呈现出“分割式”立法局面;规范衔接的良好愿景实际上表现为刑法一厢情愿地“机械对接”,不仅未能在实质上产生“衔接”效果,反而引发规范用语表述不一致、立法事实不清晰及法益定位不明确等现实问题.直观来看,引入附属刑法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但因立法思维惯性与立法技术的制约,短期内难以付诸立法实践.目前,可通过协同立法模式克服“机械对接”困局、实现规范衔接效果,并将之作为“前附属刑法时代”的过渡性方案.具体来看,协同立法模式强调立法过程中刑法与非刑事部门法的多主体联合参与,对规范衔接所涉及的对象问题以及立法理由进行充分说明.与此同时,还应当改变“刑法不能频繁修改”的固有观念,将当前“积攒式”修法模式调整为“零散式”修法模式,伴随着相关非刑事部门法的制定或修改一并完成刑法修正中的规范衔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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