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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法律法规已远不能适应和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怎么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原有法律法规,加快构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保障并引导我国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呢?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更多来自于法律保障措施的滞后。阻碍我国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缺乏法律保障。
第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足。
第三,无纸化交易难以进行税收征管。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使税收征管无纸面账务可查,消费者和商户在网上的隐匿性阻碍了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而且有形商品、劳务、特许权的区别变得模糊,并涉及到跨国交易的地域税收管辖权问题。
第四,网络虚拟财产难以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尚无明确定义。
第五,电子商务难以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在网上将他人的商标、标识、厂商名称,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链接标识或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在网上发布信息对竞争对手进行匿名网络诽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侵犯其商业秘密,以及借助技术标准、软件产品等形成的行业垄断等行为,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制约。
第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受挑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受到损失时因无法追查商家真实身份,或因跨地域涉及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消费者诉讼成本过高等而放弃救济,迫切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补充。
第七,隐私权不易保护。
同时,电子商务还涉及到网上虚拟市场的监管、市场交易秩序规范、跨国交易的海关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产品质量监督、网络广告发布等系列问题,都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对比
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分别制定和调整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制定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等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国际上4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与跨州电子签章法》、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意大利《数字签名法》等,对电子商务涉及的各领域、环节、对象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现阶段我国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有《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同时,我国在法律调整中增加了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内容,如《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签名的法律效力,新《刑法》中首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合同法》第十一条确认了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法》中明确了数据电文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先后出台了若干涉及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司法解释。广东、上海、海南等地区已经开展电子商务地方立法起草工作。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秩序。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和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法》,保障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构想
电子商务在交易中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传统书面形式,涉及到以数据信息代替书面内容、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身份鉴别等概念。
因此,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将书面交易、手写认证、身份鉴别等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形成新的法律领域。
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是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一是坚持中立性原则,包括保障技术中立,对传统的口令算法、加密技术、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不能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保障媒介中立,在电子商务涉及的载体和工具中,包括电信运营商、互联网运营商、无线网传输网、广播电视网、增值网络等,在法律上应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避免形成新的行业垄断;保障实施中立,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符合WTO规则,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实施同等保护,反映公平理念。二是自治原则,即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保障网上商务活动的自由。三是安全原则,即结合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在法律上建立安全规范保障。
立法应关注六个关键问题
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首要问题。必须结合当前实际运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法律将运行模式和基本制度固定下來。立法框架应包括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规范、基本制度的规范、运行标准的规范、安全保障体系规范等。
任何人只要具备网上交易的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能够为自己的交易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可作为买受人或卖售人参与网上交易活动。需要进一步对参与交易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网上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和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定。此外,电子商务法还应关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电子商务市场的建立和准入。必须通过法律确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机制,允许企业和个人在网上建立各种虚拟市场,并对卖售人设置准入门槛。
第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必要根据国际通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准则,对《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明确,进一步明确规定网上交易合同成立的时间。特别是在网上电子缔约过程中,需要明确交易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电子要约的撤销、电子代理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合同的条款等系列问题。
第三,电子商务商业行为的规范。在法律上需要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调整和充实相关内容。同时在《物权法》和相关法律中也有必要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定义和概念加以确认。
第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数字化作品的网上传播,作品的技术性加密手段、权利管理、数据保护等环节,需要明确具体规则,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范。
第五,税收征管。对电子商务设置网上纳税的标准及其实现手段,明确网上纳税的依据、纳税义务人、税款的缴纳、网上纳税的规程、法律效力、监督及处罚原则等。
第六,争议与纠纷的解决。首先要确认电子商务争议与纠纷解决的方法,包括电子证据的采信、保全及电子公证的介入;其次要明确对网上签约电子合同履行地、付款地、电子票据出票地、电子提单签发地的判定,司法管辖权等;再次,对由于网络故障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责任追究,以及法律救济的形式、内容、实现等,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更多来自于法律保障措施的滞后。阻碍我国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缺乏法律保障。
第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足。
第三,无纸化交易难以进行税收征管。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使税收征管无纸面账务可查,消费者和商户在网上的隐匿性阻碍了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而且有形商品、劳务、特许权的区别变得模糊,并涉及到跨国交易的地域税收管辖权问题。
第四,网络虚拟财产难以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尚无明确定义。
第五,电子商务难以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在网上将他人的商标、标识、厂商名称,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链接标识或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在网上发布信息对竞争对手进行匿名网络诽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侵犯其商业秘密,以及借助技术标准、软件产品等形成的行业垄断等行为,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制约。
第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受挑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受到损失时因无法追查商家真实身份,或因跨地域涉及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消费者诉讼成本过高等而放弃救济,迫切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补充。
第七,隐私权不易保护。
同时,电子商务还涉及到网上虚拟市场的监管、市场交易秩序规范、跨国交易的海关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产品质量监督、网络广告发布等系列问题,都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对比
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分别制定和调整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制定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等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国际上4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与跨州电子签章法》、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意大利《数字签名法》等,对电子商务涉及的各领域、环节、对象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现阶段我国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有《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同时,我国在法律调整中增加了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内容,如《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签名的法律效力,新《刑法》中首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合同法》第十一条确认了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法》中明确了数据电文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先后出台了若干涉及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司法解释。广东、上海、海南等地区已经开展电子商务地方立法起草工作。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秩序。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和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法》,保障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构想
电子商务在交易中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传统书面形式,涉及到以数据信息代替书面内容、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身份鉴别等概念。
因此,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将书面交易、手写认证、身份鉴别等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形成新的法律领域。
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是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一是坚持中立性原则,包括保障技术中立,对传统的口令算法、加密技术、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不能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保障媒介中立,在电子商务涉及的载体和工具中,包括电信运营商、互联网运营商、无线网传输网、广播电视网、增值网络等,在法律上应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避免形成新的行业垄断;保障实施中立,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符合WTO规则,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实施同等保护,反映公平理念。二是自治原则,即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保障网上商务活动的自由。三是安全原则,即结合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在法律上建立安全规范保障。
立法应关注六个关键问题
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首要问题。必须结合当前实际运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法律将运行模式和基本制度固定下來。立法框架应包括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规范、基本制度的规范、运行标准的规范、安全保障体系规范等。
任何人只要具备网上交易的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能够为自己的交易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可作为买受人或卖售人参与网上交易活动。需要进一步对参与交易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网上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和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定。此外,电子商务法还应关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电子商务市场的建立和准入。必须通过法律确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机制,允许企业和个人在网上建立各种虚拟市场,并对卖售人设置准入门槛。
第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必要根据国际通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准则,对《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明确,进一步明确规定网上交易合同成立的时间。特别是在网上电子缔约过程中,需要明确交易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电子要约的撤销、电子代理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合同的条款等系列问题。
第三,电子商务商业行为的规范。在法律上需要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调整和充实相关内容。同时在《物权法》和相关法律中也有必要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定义和概念加以确认。
第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数字化作品的网上传播,作品的技术性加密手段、权利管理、数据保护等环节,需要明确具体规则,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范。
第五,税收征管。对电子商务设置网上纳税的标准及其实现手段,明确网上纳税的依据、纳税义务人、税款的缴纳、网上纳税的规程、法律效力、监督及处罚原则等。
第六,争议与纠纷的解决。首先要确认电子商务争议与纠纷解决的方法,包括电子证据的采信、保全及电子公证的介入;其次要明确对网上签约电子合同履行地、付款地、电子票据出票地、电子提单签发地的判定,司法管辖权等;再次,对由于网络故障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责任追究,以及法律救济的形式、内容、实现等,要进一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