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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态各异且数量巨大的电子数据信息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刑事诉讼案件中也出现了电子信息形式存在的证据,自2013年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起,电子数据证据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各类刑事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在司法办案中凸显它的重要性,也因而越来越受到法律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但是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广泛程度却与其使用的规范程度形成强烈反差。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一些声音认为电子数据存在定义混乱、取证环节违反法律规定、质证环节形同空设、认证环节难以对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进行合理评估等问题。在检察机关,不少检察官也表示,在实际办案中,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也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掌握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实际办案中运用的真实情况,本文选取了重庆市某基层检察院2017年全年的一审公诉案件作为调研样本,对于这些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运用电子数据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主要手段是查阅这些案件的公安移送卷宗、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相关文书,以及向检察官就电子数据运用情况进行访谈等。在调研数据的整理分析基础上,提出审查起诉环节电子数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最终提出解决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总体情况对该基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运用电子数据的现状进行描述,包括样本案件中出现电子数据的比例,出现电子数据的案件的类型分布;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例如通过远程勘验获取的比例、向第三方调取的比例和通过扣押存储介质获取的比例等;电子数据移送与出示情况;公诉阶段辩护人或被告人对电子数据的质疑或辩解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中主动排除的情况等。第二部分是立足该基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运用电子数据的现状,对于在电子数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或者说困难,及其原因进行剖析。主要包括审查主体专业技术要求无法满足,审查对象较为局限,审查方式较为单一,审查客体较为复杂,审查后证据难以补正或补充,以及缺乏示证手段等问题。然后,分析了原因包括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的侦查依赖性,辩护人在电子数据审查中的角色缺失,检察机关增强技术力量动力不足等。第三部分是对公诉环节运用电子数据的完善建议,包括切实保障辩护人诉讼权利,改进电子数据审查方式,强化检察机关技术力量,明确电子数据调取细则,以及最重要的是真正推进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模式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