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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服务平台是P2P借贷服务行业的关键主体,其手牵借贷两端,整个运营链条都由其打造。P2P借贷服务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是否合规经营,直接决定着P2P借贷服务行业能否取得市场广泛认可,能否可持续健康发展。
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对P2P平台监管提出了“四条红线”,分别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7月8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P2P不应该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同时P2P本身也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引入的担保机构要有资质,不能承担过多担保倍数。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P2P平台明确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至此,关于P2P借贷服务行业定位的靴子落地。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投资者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P2P借贷服务平台提供超过自身能力的担保不仅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还需要对被增信服务诱惑而来的投资者进行赔付。
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监管意见明确了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进行担保,但可引进第三方担保。
认准定位:信息中介
判断一个P2P借贷服务平台是合规的信息中介,主要从以下3个角度入手,如图1所示。如果有其中一项不符合,该平台的合规性将值得怀疑,至少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看借贷协议的签署
具体而言,就是看投资者是否与具有融资资质的实际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签署了借贷协议。P2P借贷的最本质特征就是点对点,投资者与借款人直接对接。在中国化的增信、增流模式中,资金从投资者到借款人可能需要经过不止一家机构,但无论其过程如何,最后投资者都要与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上完成对接。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电子协议或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让投资者知道把钱借给了谁,让借款人知道借的是谁的钱。如果没有符合这项要求,就不符合P2P借贷的特征,也可能是一个理财平台,但不是P2P借贷服务平台。
常见的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借贷协议,一种是委托协议。借贷协议是投资者和借款人签订的,其中P2P借贷服务平台为作为第三方出现,也可能有担保公司等作为第四方;而委托协议则是投资者和P2P借贷服务平台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是投资者把资金委托给平台进行投资。P2P借贷服务平台在整个借款、投资的过程中起的是居间平台的作用,因此,在借贷协议中,借款人一栏中一定是投资者借款项目中的实际借款人,而不会是平台。
看平台是否自融或自担保
P2P借贷服务平台自融是指平台的控制人通过平台为自己的企业融资。这是我国目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监管层对于打击非法集资的红线。一般企业只能够通过银行、股市等金融机构融资,不能未经监管批准,公开向社会融资。
自担保,指的是自己给自己担保。法学专家认为,之所以禁止自担保,是因这种担保形式不合法。究其原因,担保行为是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完整的法律关系,P2P借贷服务平台并未与借款人形成合同约定,借款人一般也不会与P2P借贷服务平台提供反担保措施(由于P2P借贷服务平台不具备担保资质,即使提供也是违法的)。从逻辑上来讲,自担保是一个伪命题,自己给自己担保有什么意义?与巨大的交易量相比,一旦借款人出现大面积违规,平台根本无力提供担保,所谓自我担保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自担保也是P2P借贷服务行业监管的一条红线。
自担保的法律风险,在于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而自融则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监管层来说,自融其实就是我们常常提到的监管应该明令禁止,并对违法的平台予以打击。对于自担保,监管层当前仍持有一种包容的态度,多以教育引导为主。虽则如此,自担保的平台并不是规范的平台。
看资金是否经过第三方托管
作为信息服务中介,正规运作的P2P借贷服务平台是不直接接触投资者和借款人的资金的。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打入第三方机构(资金托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到期本息也由第三方机构划拨给投资者,同时也按照协议约定拨付平台的信息服务费。因此看一个平台是否合规,要会看它是否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标配。有了第三方资金托管,P2P借贷服务平台不接触投资人资金,无法设资金池,那么即使平台跑路,钱还是存在第三方机构里面,避免了平台老板卷款潜逃风险。
在正规的托管型账户模式下,P2P借贷服务平台为投资者和借款人设置虚拟二级账户,每个独立账户都是平级的,没有主账户和子账户的上下级关系。实现点对点的资金流动监控,相对安全。投资者先把钱充到其在第三方支付上的账户里,当进行投资交易时,第三方支付把投资人的钱直接拨到借款人账户,相当一从点到点,不经过平台账户,所以平台不能直接碰投资者的资金,这样就降低了P2P借贷服务平台的资金池风险。
找准角度:谁是P2P平台的利益攸关者
根据“利益攸关者”分析法来罗列P2P借贷过程中的群体或个人,可以避免研究中的疏漏。所谓一个组织的利益攸关者是指在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影响或者被影响的群体或个人。P2P借贷服务平台的内部利益攸关者主要包括管理者、员工和所有者;外部利益攸关者主要包括借款人、投资者、增信机构、增流机构、资金托管与支付机构、政府监管机构,以及行业联盟和自律组织等。我们主要分析外部利益攸关者。
借款人、投资者与P2P借贷服务平台构成了P2P借贷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三大主体。它们都是P2P借贷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其多样化需求直接带来了P2P借贷服务平台经营模式和业务模式的多元化。
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的政府监管机构是银监会。当前业内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但对P2P借贷服务行业的定位已经明确,即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
增信机构主要是指为P2P借贷过程提供第三方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典当行和政府机构等。
增流机构主要是指与P2P平台在资产和资金两端进行客户增流合作的机构,主要指与可实现线上线下资源和优势互补的其他P2P借贷服务平台、资金端的机构服务方和资产端的专业放款人等。
资金托管与支付机构主要是指为P2P借贷提供支付通道和资金托管服务的合作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
行业联盟和行业自律组织是P2P借贷借贷服务行业从业者自己的组织。它不但为行业的发展和从业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还可以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发挥平台与监管机构上下沟通、担当政府与企业的纽带和桥梁的作用。
理顺思路:认清经营模式
P2P借贷的本源模式是个人对个人(peer to peer),后来衍生出了个人对企业(peer to company,P2C)的模式,两者并称业内的两大基准模式。于是P2P又有了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专指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广义的P2P也包括P2C。二者实践中主要的差别在于融资方融资金额的大小,金额小的属于狭义P2P(一般50万元以下可以认为是小额),大的属于P2C。有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在P2P平台上融资给企业用,如果金额比较小,也归为狭义P2P范畴,如图2所示。
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对P2P平台监管提出了“四条红线”,分别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7月8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P2P不应该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同时P2P本身也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引入的担保机构要有资质,不能承担过多担保倍数。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P2P平台明确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至此,关于P2P借贷服务行业定位的靴子落地。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投资者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P2P借贷服务平台提供超过自身能力的担保不仅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还需要对被增信服务诱惑而来的投资者进行赔付。
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监管意见明确了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进行担保,但可引进第三方担保。
认准定位:信息中介
判断一个P2P借贷服务平台是合规的信息中介,主要从以下3个角度入手,如图1所示。如果有其中一项不符合,该平台的合规性将值得怀疑,至少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看借贷协议的签署
具体而言,就是看投资者是否与具有融资资质的实际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签署了借贷协议。P2P借贷的最本质特征就是点对点,投资者与借款人直接对接。在中国化的增信、增流模式中,资金从投资者到借款人可能需要经过不止一家机构,但无论其过程如何,最后投资者都要与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上完成对接。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电子协议或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让投资者知道把钱借给了谁,让借款人知道借的是谁的钱。如果没有符合这项要求,就不符合P2P借贷的特征,也可能是一个理财平台,但不是P2P借贷服务平台。
常见的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借贷协议,一种是委托协议。借贷协议是投资者和借款人签订的,其中P2P借贷服务平台为作为第三方出现,也可能有担保公司等作为第四方;而委托协议则是投资者和P2P借贷服务平台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是投资者把资金委托给平台进行投资。P2P借贷服务平台在整个借款、投资的过程中起的是居间平台的作用,因此,在借贷协议中,借款人一栏中一定是投资者借款项目中的实际借款人,而不会是平台。
看平台是否自融或自担保
P2P借贷服务平台自融是指平台的控制人通过平台为自己的企业融资。这是我国目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监管层对于打击非法集资的红线。一般企业只能够通过银行、股市等金融机构融资,不能未经监管批准,公开向社会融资。
自担保,指的是自己给自己担保。法学专家认为,之所以禁止自担保,是因这种担保形式不合法。究其原因,担保行为是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完整的法律关系,P2P借贷服务平台并未与借款人形成合同约定,借款人一般也不会与P2P借贷服务平台提供反担保措施(由于P2P借贷服务平台不具备担保资质,即使提供也是违法的)。从逻辑上来讲,自担保是一个伪命题,自己给自己担保有什么意义?与巨大的交易量相比,一旦借款人出现大面积违规,平台根本无力提供担保,所谓自我担保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自担保也是P2P借贷服务行业监管的一条红线。
自担保的法律风险,在于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而自融则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监管层来说,自融其实就是我们常常提到的监管应该明令禁止,并对违法的平台予以打击。对于自担保,监管层当前仍持有一种包容的态度,多以教育引导为主。虽则如此,自担保的平台并不是规范的平台。
看资金是否经过第三方托管
作为信息服务中介,正规运作的P2P借贷服务平台是不直接接触投资者和借款人的资金的。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打入第三方机构(资金托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到期本息也由第三方机构划拨给投资者,同时也按照协议约定拨付平台的信息服务费。因此看一个平台是否合规,要会看它是否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标配。有了第三方资金托管,P2P借贷服务平台不接触投资人资金,无法设资金池,那么即使平台跑路,钱还是存在第三方机构里面,避免了平台老板卷款潜逃风险。
在正规的托管型账户模式下,P2P借贷服务平台为投资者和借款人设置虚拟二级账户,每个独立账户都是平级的,没有主账户和子账户的上下级关系。实现点对点的资金流动监控,相对安全。投资者先把钱充到其在第三方支付上的账户里,当进行投资交易时,第三方支付把投资人的钱直接拨到借款人账户,相当一从点到点,不经过平台账户,所以平台不能直接碰投资者的资金,这样就降低了P2P借贷服务平台的资金池风险。
找准角度:谁是P2P平台的利益攸关者
根据“利益攸关者”分析法来罗列P2P借贷过程中的群体或个人,可以避免研究中的疏漏。所谓一个组织的利益攸关者是指在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影响或者被影响的群体或个人。P2P借贷服务平台的内部利益攸关者主要包括管理者、员工和所有者;外部利益攸关者主要包括借款人、投资者、增信机构、增流机构、资金托管与支付机构、政府监管机构,以及行业联盟和自律组织等。我们主要分析外部利益攸关者。
借款人、投资者与P2P借贷服务平台构成了P2P借贷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三大主体。它们都是P2P借贷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其多样化需求直接带来了P2P借贷服务平台经营模式和业务模式的多元化。
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的政府监管机构是银监会。当前业内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但对P2P借贷服务行业的定位已经明确,即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
增信机构主要是指为P2P借贷过程提供第三方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典当行和政府机构等。
增流机构主要是指与P2P平台在资产和资金两端进行客户增流合作的机构,主要指与可实现线上线下资源和优势互补的其他P2P借贷服务平台、资金端的机构服务方和资产端的专业放款人等。
资金托管与支付机构主要是指为P2P借贷提供支付通道和资金托管服务的合作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
行业联盟和行业自律组织是P2P借贷借贷服务行业从业者自己的组织。它不但为行业的发展和从业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还可以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发挥平台与监管机构上下沟通、担当政府与企业的纽带和桥梁的作用。
理顺思路:认清经营模式
P2P借贷的本源模式是个人对个人(peer to peer),后来衍生出了个人对企业(peer to company,P2C)的模式,两者并称业内的两大基准模式。于是P2P又有了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专指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广义的P2P也包括P2C。二者实践中主要的差别在于融资方融资金额的大小,金额小的属于狭义P2P(一般50万元以下可以认为是小额),大的属于P2C。有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在P2P平台上融资给企业用,如果金额比较小,也归为狭义P2P范畴,如图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