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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对以“海富案”为代表的对赌协议案件的态度广受批判之时,学术界对Thoughtworks案件的解读亦存在误区。在中国法语境下,法院在对赌协议相关案件中对协议效力主动进行裁判是正当的。但是,通过分析其效力裁判的依据可以发现,除去效力已被肯定的“纯粹与股东对赌”型对赌协议,判定“与股东对赌、公司提供担保”型抑或是“与公司对赌”型对赌协议无效的裁判均存在巨大的谬误。法院所关注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范化路径也不在于对对赌协议效力的判断。通过借鉴“溢余”与“合法可用资金”的理论区分并结合中国法语境下的简单财务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