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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第65条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不确定货物规格时,有自行确定货物规格之权利。该权利所蕴含的精神在于鼓励交易,这也正是CISG明确赋予卖方确定货物规格权利的重要理由之一。但第65条在赋予卖方确定货物规格权利之同时,也对该权利设定了严格条件,以期平衡买卖双方权益。在法律效果上,卖方一旦行使确定货物规格权利,即不得同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利。然而,从实施效果来看,该条规定并未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