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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办发[2016]1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绝不把违法建筑、污泥浊水和脏乱差环境带入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深入推进'五水共治'工作,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及国家、省、市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推进以截污纳管为重点的创建'污水零直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