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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造就了大批资金雄厚的投资者,国内证券市场的逐步复苏再次激发了市场的投资热情。我国基金市场的发展现已具备一定规模,对冲基金的管制以及合法化问题逐渐受到市场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如果我国能够进一步放松金融管制,逐步将海外对冲基金引入中国市场并使其合法化,那么对冲基金在中国运作将不再是梦想。因此,结合本土特殊的金融市场环境,发展我国的对冲基金市场,规范本土化的投资需求,构建合理的监管框架,将成为社会各界以及政府部门今后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发展对冲基金
面临的问题
我国基金市场的发展已初具规模,然而要完全实现本土对冲基金的交易,就目前我国金融资本市场而言还面临许多问题。
1)金融产品品种缺乏。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发展十几年来,在股市、债市、期市甚至基金市场上都取得了一定进展。然而,相比发达国家金融市场而言,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种类还是比较少,与美国等发达金融市场相比,差别主要体现在衍生工具上。正如对冲基金的含义所述,对冲基金是通过市场中各类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的组合运用,尤其是对衍生工具充分运用的投资基金。由于金融产品的缺乏,无法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实现对冲基金的交易与运用以获取高收益。无论对冲基金采用何种复杂的投资策略,都是倚赖足够丰富的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运用来实现的。因此,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是目前国内无法实现对冲基金交易的主要因素之一。
2)交易制度不完善。除’了金融产品的缺乏,我国现有的金融交易制度也是阻碍实现对冲基金交易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缺乏“做空”的市场机制方面。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在缺乏“做空”机制的情况下,股票投资者必须真正持有股票,并且只有当股票价格上涨的时候,才能获得盈利。相反,当股票价格下跌时,投资者只能通过卖出股票的方式赎回资金以减少损失。然而,如果在一个具有做空机制的市场上,当股价上涨时,投资者既可以选择在高位价格卖出持有的股票获利,也可以选择不卖出持有的股票,通过做空实现对冲获利。也就是说,投资者无法确定持有的股票价格在未来是涨还是跌,但是通过做空就能实现对冲锁定收益。而我国证券市场做空机制的缺乏使得对冲不可能实现,当股价下跌时,投资者无法通过建立一笔方向相反的头寸来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只能通过赎回的方式保存已有的收益。
3)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与私募基金一样,对冲基金的发展也受我国政府对市场监管的约束。只有在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框架的前提下,才可能进一步有效地控制对冲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诚信的市场环境、稳定金融市场的发展是目前完善监管制度的基本原则。对冲基金只有在国内相关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有效的确立与实行之下,才能有待发展确立其投资地位。
二、对冲基金在我国发展的实施对策
1)适度引入多样化的金融衍生产品。引入多样化的金融衍生产品是发展对冲基金的首要前提。对冲基金正是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与交易技术的组台运用,制定出符合市场要求的交易策略,从而实现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之所以成为对冲基金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因在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特征——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易是指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要支付全额本金,在到期日以现金结算或交割实物的方式按差价履行合约的交易方式。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国际上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一般分为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未全面开放,国际上流行的金融衍生产品也未能进入我国市场。但是,近期我国已经推出了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货是以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为基础的期货合约,由于其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性高、现金交割、套期保值等特点,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中对冲基金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无论是从硬件还是软件都已成熟,这些条件为引入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逐步开展“做空”的市场机制。简单的“做空”机制,也就是股票卖空,就是说投资者可以卖出他本身不具有的股票,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从金融机构中以较低价格借入股票,然后向市场卖出借入的股票,当股价上涨时能获取差价盈利。如果这只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可以在低价把股票买回来,一卖一买形成对冲锁定收益(这些假设都是建立在无需承担交易费用和所得税的前提下,否则将出现无风险套利机会)。复杂一点的“做空”机制,包括利用指数期货合同,利率期货合同,期权台约,还有各种复杂的投资组合。“做空”不仅可以改变目前市场上只有“做多”才能赢利的市场规则,“做空”也建立起了_一种“双向赢利”的模式,即无论证券价格上涨还是下跌,总会有一部分投资者会因为价格的波动而获利。其次,引入“做空”机制可以有效化解投资风险。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做空”机制,即使基金管理人事先预见到市场将会下跌,也无法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而只能通过减少股票的持有量来减少损失,从而引发基金大量赎回。但是如果引入做空机制,基金管理人就可以预先在高价位抛出股票,从而可以成功规避市场风险减少损失,保持基金的投资价值。
3)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借鉴国际金融市场对对冲基金监管的一些做法,我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应该注重建立对冲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对冲基金的法律应遵循国际市场惯例和原则。以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确立必要的法律原则。只有建立一个完整的、健全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才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才能推动我国基金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对冲基金的发展才会有更丰实的土壤。金融衍生产品是对冲基金主要的交易对象,对冲基金运用的投资策略千差万别,交易原理错综复杂,风险状况也各有不同。这使得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可能超出普通投资者的理解能力。所以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可能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的措施,这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成为对冲基金监控的主体。因此对于发展本土的对冲基金,管理当局一方面应该要求基金管理者披露更多的交易信息、交易策略和财务报表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管理当局也应该向基金管理者提供一定的扶持,减轻其披露基金核心信息的要求,给与税收优惠政策等,从而提升市场对投资对冲基金的信心与动力。
三、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意义
1)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同时,学习并适当引入多样化的金融衍生工具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既能保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又能完善本土金融产品的投资需求。对冲基金在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增强我国投资行业竞争力,繁荣我国金融市场等方面起着非常基金的作用,因此我国发展对冲基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2)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既不能缺少像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和共同基金等这样的传统金融机构,同样也不能缺少像对冲基金这种特殊的投资机构。特别是对冲基金这种在尽可能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高收益的投资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引荐。
3)目前国内基金业发展刚刚起步,全面了解对冲基金的原理、运作及监管,借鉴国外对冲基金的发展历程,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基金业的国际化进程,有利于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有利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世界地位。(作者系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
一、我国发展对冲基金
面临的问题
我国基金市场的发展已初具规模,然而要完全实现本土对冲基金的交易,就目前我国金融资本市场而言还面临许多问题。
1)金融产品品种缺乏。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发展十几年来,在股市、债市、期市甚至基金市场上都取得了一定进展。然而,相比发达国家金融市场而言,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种类还是比较少,与美国等发达金融市场相比,差别主要体现在衍生工具上。正如对冲基金的含义所述,对冲基金是通过市场中各类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的组合运用,尤其是对衍生工具充分运用的投资基金。由于金融产品的缺乏,无法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实现对冲基金的交易与运用以获取高收益。无论对冲基金采用何种复杂的投资策略,都是倚赖足够丰富的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运用来实现的。因此,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是目前国内无法实现对冲基金交易的主要因素之一。
2)交易制度不完善。除’了金融产品的缺乏,我国现有的金融交易制度也是阻碍实现对冲基金交易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缺乏“做空”的市场机制方面。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在缺乏“做空”机制的情况下,股票投资者必须真正持有股票,并且只有当股票价格上涨的时候,才能获得盈利。相反,当股票价格下跌时,投资者只能通过卖出股票的方式赎回资金以减少损失。然而,如果在一个具有做空机制的市场上,当股价上涨时,投资者既可以选择在高位价格卖出持有的股票获利,也可以选择不卖出持有的股票,通过做空实现对冲获利。也就是说,投资者无法确定持有的股票价格在未来是涨还是跌,但是通过做空就能实现对冲锁定收益。而我国证券市场做空机制的缺乏使得对冲不可能实现,当股价下跌时,投资者无法通过建立一笔方向相反的头寸来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只能通过赎回的方式保存已有的收益。
3)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与私募基金一样,对冲基金的发展也受我国政府对市场监管的约束。只有在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框架的前提下,才可能进一步有效地控制对冲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诚信的市场环境、稳定金融市场的发展是目前完善监管制度的基本原则。对冲基金只有在国内相关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有效的确立与实行之下,才能有待发展确立其投资地位。
二、对冲基金在我国发展的实施对策
1)适度引入多样化的金融衍生产品。引入多样化的金融衍生产品是发展对冲基金的首要前提。对冲基金正是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与交易技术的组台运用,制定出符合市场要求的交易策略,从而实现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之所以成为对冲基金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因在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特征——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易是指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要支付全额本金,在到期日以现金结算或交割实物的方式按差价履行合约的交易方式。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国际上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一般分为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未全面开放,国际上流行的金融衍生产品也未能进入我国市场。但是,近期我国已经推出了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货是以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为基础的期货合约,由于其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性高、现金交割、套期保值等特点,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中对冲基金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无论是从硬件还是软件都已成熟,这些条件为引入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逐步开展“做空”的市场机制。简单的“做空”机制,也就是股票卖空,就是说投资者可以卖出他本身不具有的股票,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从金融机构中以较低价格借入股票,然后向市场卖出借入的股票,当股价上涨时能获取差价盈利。如果这只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可以在低价把股票买回来,一卖一买形成对冲锁定收益(这些假设都是建立在无需承担交易费用和所得税的前提下,否则将出现无风险套利机会)。复杂一点的“做空”机制,包括利用指数期货合同,利率期货合同,期权台约,还有各种复杂的投资组合。“做空”不仅可以改变目前市场上只有“做多”才能赢利的市场规则,“做空”也建立起了_一种“双向赢利”的模式,即无论证券价格上涨还是下跌,总会有一部分投资者会因为价格的波动而获利。其次,引入“做空”机制可以有效化解投资风险。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做空”机制,即使基金管理人事先预见到市场将会下跌,也无法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而只能通过减少股票的持有量来减少损失,从而引发基金大量赎回。但是如果引入做空机制,基金管理人就可以预先在高价位抛出股票,从而可以成功规避市场风险减少损失,保持基金的投资价值。
3)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借鉴国际金融市场对对冲基金监管的一些做法,我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应该注重建立对冲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对冲基金的法律应遵循国际市场惯例和原则。以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确立必要的法律原则。只有建立一个完整的、健全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才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才能推动我国基金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对冲基金的发展才会有更丰实的土壤。金融衍生产品是对冲基金主要的交易对象,对冲基金运用的投资策略千差万别,交易原理错综复杂,风险状况也各有不同。这使得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可能超出普通投资者的理解能力。所以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可能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的措施,这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成为对冲基金监控的主体。因此对于发展本土的对冲基金,管理当局一方面应该要求基金管理者披露更多的交易信息、交易策略和财务报表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管理当局也应该向基金管理者提供一定的扶持,减轻其披露基金核心信息的要求,给与税收优惠政策等,从而提升市场对投资对冲基金的信心与动力。
三、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意义
1)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同时,学习并适当引入多样化的金融衍生工具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既能保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又能完善本土金融产品的投资需求。对冲基金在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增强我国投资行业竞争力,繁荣我国金融市场等方面起着非常基金的作用,因此我国发展对冲基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2)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既不能缺少像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和共同基金等这样的传统金融机构,同样也不能缺少像对冲基金这种特殊的投资机构。特别是对冲基金这种在尽可能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高收益的投资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引荐。
3)目前国内基金业发展刚刚起步,全面了解对冲基金的原理、运作及监管,借鉴国外对冲基金的发展历程,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基金业的国际化进程,有利于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有利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世界地位。(作者系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