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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WWW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0CGS),这种系统是我国科学家于20世纪90年代提炼出来的,但网络专家往往对此不容易接受。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于1992年提出处理0CGS的方法论,即与“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研讨厅体系”,把各行各业的智慧、群体经验、海量储存器、宽带网络和数据融合、挖掘、过滤等技术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处理复杂问题及系统风险(Systemicrisks)决策的平台。
关键词 网络道德 网络安全 道德思考
一、研讨计算机体系的精要可概括如下
第一、电脑是人脑研制出来的,在解决问题时,两者应互相配合,以人为主,充分发挥两者的积极作用。我国的一位哲学家熊十力曾经把人的智慧(Human mind,心智或称脑智)分为性智与量智两类;性智一个人把握全面、定性的预测、判断的能力,是通过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培养与训练而形成的;我国古代的读书人所学的功课中,包括琴、棋、书、画,这对一个人的修身养性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以“实践论”为指导,把认识从定性提高到定量。面对未知的问题,采用综合集成法进行分析与解决的过程如下:首先由专家或专家群体提出解决问题的猜想,根据以往经验性认识提出意见,这种意见或见解属于“定性”性质;再利用精密科学中所用的建模方法(数学建模或计算机建模),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建立和反复修改模型,达到从定性认识上升到总的定量的认识,这也可以说是专家们的大胆假设通过电脑包括信息网络加以细心求证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体现。
第三、以Internet为基础,体现民主集中制,寻求科学与经验相结合的解答“综合集成研讨厅”可以看成是总体规划信息革命思维工作方法的核心。它实际上是将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运用于现代科学技术的方法之中,并以Internet为工具系统,寻求科学与经验相结合的解答。
(一)网络行为规范。
到目前为止,在Internet上,或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一种全球性的网络规范并没有形成,有的只是各地区、各组织为了网络正常运作而制订的一些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规范。这些规范由于考虑了一般道德要求在网络上的反映,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目前网络发展的基本需要。而且,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网络规范中抽取共相同的、普遍的东西出来,最终上升为人类普遍的规范和准则。“Internet”或者“网络”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它更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个人组成的网络“社会”。因此,遵守其他网络的规则和程序也是网络用户的责任,作为网络用户要记住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一个用户“能够”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采取那样的行为。
(二)网络道德原则。
二、网络道德的三个斟酌原则是全民原则、兼容原则和互惠原则
网络道德的全民原则内容包含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不得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它还要求网络社会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得也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为借口把网络仅仅建设成只满足社会一部分人需要的工具,并使这部分人成为网络社会新的统治者和社会资源占有者。网络应该为一切愿意参与社会交往的成员提供平等交往的机会,它应该排除现有社会成员间存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为所有成员所拥有并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
(一)全民原则包含下面两个基本道德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每个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从网络社会结构上讲,他们都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它都应该遵守并履行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二,公正原则。网络对每一个用户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它不应该为目些人制定特别的规则并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
(二)兼容原则要求网络共同规范适用于一切网络功能和一切网络主体。
网络的道德原则只有适用于全体网络用户的认可,才能被确立为一种标准和准则。兼容原则总的要求和目的是达到网络社会人们交往的无障碍化和信息交流的畅通性。如果在一个网络社会中,有些人因为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的原因而无法与别人交流,有些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不能与别人正常进行网络交往,有些人被排斥在网络系统的某个功能之外,这样的网络是不健全的。因此,兼容不仅仅是技术的,也是道德的社会问题。
(三)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从伦理学上讲,道德义务是指人们应当履行的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道德责任。当然,履行网络道德义务并不排斥行为主体享有各种网络权利,美国学者指出:“权利是对某种可达到的条件的要求,这种条件是个人及其社会为更好地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某种东西是生活中可得到且必不可少的因素,那么得到它就是一个人的权利。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它生活得好是必须得、有价值的,都可以被看作一种权利。如果它不太容易得到,那么,社会就应该使其成为可得到的。”
关键词 网络道德 网络安全 道德思考
一、研讨计算机体系的精要可概括如下
第一、电脑是人脑研制出来的,在解决问题时,两者应互相配合,以人为主,充分发挥两者的积极作用。我国的一位哲学家熊十力曾经把人的智慧(Human mind,心智或称脑智)分为性智与量智两类;性智一个人把握全面、定性的预测、判断的能力,是通过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培养与训练而形成的;我国古代的读书人所学的功课中,包括琴、棋、书、画,这对一个人的修身养性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以“实践论”为指导,把认识从定性提高到定量。面对未知的问题,采用综合集成法进行分析与解决的过程如下:首先由专家或专家群体提出解决问题的猜想,根据以往经验性认识提出意见,这种意见或见解属于“定性”性质;再利用精密科学中所用的建模方法(数学建模或计算机建模),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建立和反复修改模型,达到从定性认识上升到总的定量的认识,这也可以说是专家们的大胆假设通过电脑包括信息网络加以细心求证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体现。
第三、以Internet为基础,体现民主集中制,寻求科学与经验相结合的解答“综合集成研讨厅”可以看成是总体规划信息革命思维工作方法的核心。它实际上是将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运用于现代科学技术的方法之中,并以Internet为工具系统,寻求科学与经验相结合的解答。
(一)网络行为规范。
到目前为止,在Internet上,或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一种全球性的网络规范并没有形成,有的只是各地区、各组织为了网络正常运作而制订的一些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规范。这些规范由于考虑了一般道德要求在网络上的反映,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目前网络发展的基本需要。而且,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网络规范中抽取共相同的、普遍的东西出来,最终上升为人类普遍的规范和准则。“Internet”或者“网络”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它更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个人组成的网络“社会”。因此,遵守其他网络的规则和程序也是网络用户的责任,作为网络用户要记住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一个用户“能够”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采取那样的行为。
(二)网络道德原则。
二、网络道德的三个斟酌原则是全民原则、兼容原则和互惠原则
网络道德的全民原则内容包含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不得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它还要求网络社会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得也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为借口把网络仅仅建设成只满足社会一部分人需要的工具,并使这部分人成为网络社会新的统治者和社会资源占有者。网络应该为一切愿意参与社会交往的成员提供平等交往的机会,它应该排除现有社会成员间存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为所有成员所拥有并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
(一)全民原则包含下面两个基本道德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每个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从网络社会结构上讲,他们都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它都应该遵守并履行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二,公正原则。网络对每一个用户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它不应该为目些人制定特别的规则并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
(二)兼容原则要求网络共同规范适用于一切网络功能和一切网络主体。
网络的道德原则只有适用于全体网络用户的认可,才能被确立为一种标准和准则。兼容原则总的要求和目的是达到网络社会人们交往的无障碍化和信息交流的畅通性。如果在一个网络社会中,有些人因为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的原因而无法与别人交流,有些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不能与别人正常进行网络交往,有些人被排斥在网络系统的某个功能之外,这样的网络是不健全的。因此,兼容不仅仅是技术的,也是道德的社会问题。
(三)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从伦理学上讲,道德义务是指人们应当履行的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道德责任。当然,履行网络道德义务并不排斥行为主体享有各种网络权利,美国学者指出:“权利是对某种可达到的条件的要求,这种条件是个人及其社会为更好地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某种东西是生活中可得到且必不可少的因素,那么得到它就是一个人的权利。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它生活得好是必须得、有价值的,都可以被看作一种权利。如果它不太容易得到,那么,社会就应该使其成为可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