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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协调修改的着重点是根据两法的具体任务的差别, 调整具体内容, 包括: 将公司法的上市公司、 上市交易、 股票、 新股发行、 公司债券及发行等内容划归证券法规定; 将规制证券公司承销的内容一律划归证券法规范; 部分采用 “准用” 或 “依照” 条款, 解决了两法无法回避的共同内容的重复与沟通问题等.